通过“定期报告”的加持,开辟常规议程的通途,正是建构常态化、长效化、制度化监督机制的必然选择。
日前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国务院关于2021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事实上,自2016年起,年度环保报告已连续七年接受人大的例行“检阅”,并由此塑造了一道生机勃勃的人大监督景观。
在人大监督权的行权谱系中,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是最基本、最频繁的监督手段。对于担当经常性监督的全国人大常委会而言,报告事项和议程设置大致可分为两类:一是指向不同议题的行政、监察、司法机关的专项工作报告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报告,其特点是议题分散且短期内不再重复相同议程;二是聚焦相同议题的“定期报告”,其特点是议题统一且纳入每年重复的常规议程。这两大分类,也是权力机关合理考量监督重点、科学配置监督资源的结果,前者往往针对当下的紧迫议题,致力监督的及时性,后者则在监督力量的投放、监督力度的持续等纬度,具有更大的优势。
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全国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的“定期报告”,只是局限于中央决算、预算执行、计划执行、财政审计等工作报告。不过,自环保报告率先突破后,“定期报告”便迈开了不断扩容的步伐。2017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首次亮出备案审查成绩单,不仅填补了立法监督专项报告的空白,也由此开启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又一项常规议程。到2021年末,备案审查报告已连续五年接受年审。2018年10月,国务院首次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呈报国有资产“家底”,国有资产就此成为人大每年坚守的监督议题,到2021年10月,国资报告已连续四年登场亮相。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示范效应,也催动了地方人大的跟进,环保、国资、备案审查纷纷被确立为“定期报告”事项,纳入人大监督的常规议程,成为近年来各级人大行使监督权的鲜明特色,标示了人大监督不断升级的改革努力,而其所内含的监督逻辑和价值追求,更是意义深远。
人大行使监督权的首要前提是知情权,与议题较窄、期限固定的专项工作报告相比,“定期报告”提供了更为全面的信息资源,也能满足动态化的信息公开,进而实现知情权的最大化。以国资监督为例,此前全国人大常委会虽曾数次听取和审议国资专项报告,但仅仅局限于企业国资范畴,涵盖所有领域国资的底账始终模糊不清。随着国资进入“定期报告”序列,通过综合报告与专项报告相结合的全新模式,短短四年间,便完成了四大主要类别国资的信息公开全覆盖,为人大监督国资的广度和深度奠定了坚实基础。
尤其是,“定期报告”扩容,打破了以往此类报告集中于财政监督、经济监督的局限,大大拓宽了人大监督的视野、强化了人大监督的力度。环境保护、国资管理、备案审查这三大事项,都是关涉改革发展、法治全局、公民权利的重量级议题,通过“定期报告”的加持,开辟常规议程的通途,正是建构常态化、长效化、制度化监督机制的必然选择。而其监督分量和压力的全面释放,既是对现实需要的呼应、对民意诉求的尊重,也将警示、倒逼相关公权机关依法担责、立规,进而真正实现人大监督的功能和效力。
当然,“定期报告”的扩容,也需充分考虑监督资源的承受能力,这就要求议题筛选紧扣时代脉搏、把握深层焦点,真正做到“重中选重”,并且以落实监督效力、解决现实问题为归宿。而这,也是人大监督的理想愿景和应尽使命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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