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近日,53岁的四川宜宾市首富、伊力集团董事长章英启遭人绑架且被胁迫杀人一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据媒体报道,犯罪嫌疑人刘某因经商亏损巨额资金,半年前邀约岳某、陈某、冯某(女)等3人,租住到宜宾市翠屏区一小区内章英启家楼下,预谋对章英启进行绑架勒索。11月10日21时许,刘某等4名犯罪嫌疑人用事前准备好的脚镣,在章英启回家的电梯内以喷辣椒水、捆绑手脚、捂嘴蒙眼的方式,将章英启绑架致翠屏区赵场镇一出租房内,并用自制手枪威胁章英启在2016年3月前交赎金1亿元。章英启迫于威胁同意后,4人又威逼章英启对一陌生女子用绳索勒颈的方式杀害,并对这一过程进行摄像记录作为威胁章英启的证据,之后将章英启释放回家准备赎金。11月11日凌晨4时许,宜宾警方接到章英启报案,立即展开侦查,于当日中午1时许,将刘某、岳某、陈某、冯某4名犯罪嫌疑人抓获。目前,刘某等4名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中被害的陌生女子为宜宾翠屏区建设路一家按摩店23岁的员工,一个已有3个孩子的母亲。这一案件中章英启的行为也引起法学界“有罪还是无罪”的讨论和争议。有观点认为,章英启与其他绑架他的人构成共同犯罪,涉嫌故意杀人罪。另有观点认为,章英启是在作为人质被胁迫的情况下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且及时报案自首,可以免予处罚。目前,案件尚在进一步侦办中,而探讨这一案件中章英启的罪与罚,无疑有其现实的价值和意义。
周子杨(读者):富豪被威胁而杀人,如此故事让人悲伤、令人叹息。在暴力与恐惧面前,人是多么的脆弱与无能。
章英启被迫杀人,其中被威胁程度的深浅与杀人手段尤为关键。绑匪为了捆绑章英启,为了让他成为同一条船上的蚂蚱而采取了极端手段,通过威胁他杀人而使他负罪在身,从而不敢报警并乖乖交纳赎金,这类似于有点情不得已的“投名状”。
在本案中,绑匪威胁章英启杀人。但是,若只是语言上的威胁或者有肉体威胁但威胁的程度不至于让章英启失去意识与完全的自由,章英启若还有意识独立思考,该不该杀人,杀不杀人取决于他的意识时,他为了保命或者因为恐惧而被动杀人,那么,此时杀人,虽有情不得已的一面,但是,生命是平等的,绝不能为了一个生命而牺牲另一个生命,章英启杀人有一定的主观恶意,虽是被威胁杀人,但在杀人过程中属于胁从,也是帮凶之一,理应追究一定的刑事责任。退一万步说,即使章英启到了不杀人则被杀的程度,若他还有意识与行动自由,也不能为活命或受惊吓而故意杀人。
另一种情况,章英启被绑匪严严实实地控制住了,此时他虽有意识思考,但是,身体却毫无自由,一切都随绑匪控制。比如绑匪捉住他的手去杀人,他此时仅仅是绑匪的一个杀人工具而已,那么他此时被迫杀人完全不受意识控制也无法控制,那么,他应该可以免除刑事责任。还有一种情况,若他被绑匪使用迷药或者其他手段使他失去了知觉与意识,在无意识的状态下,绑匪引导他杀人,此时,他已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理应免除刑事责任。
章英启被迫杀人该不该负刑事责任,应根据前面假设的情况来甑别。若有意识与选择空间时仍杀人则属于胁从犯,若无意识或完全受控则不构成犯罪,应当不负刑事责任。至于真相如何,则要等待公安机关的侦查与结论。
但是,不管负不负刑事责任,章英启毕竟参与了杀害被害人的行为,给被害人家庭造成了难以挽回的伤害。笔者认为,这种情况下,若被害人家庭提起民事诉讼,章英启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杨开湘(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大学法学博士):章英启遭人绑架并且被胁迫杀人案发生后,“被胁迫杀人”旋即成为网络关注焦点,围绕案件的法律讨论和道德争议也瞬间发酵,成为社会关注热点。尽管本案的诸多信息至今尚未完整清晰地呈现,但案件事实的基本脉络大致可见,从而不妨碍对本案所涉及的关键法律问题进行分析讨论。
从普通民众的道德视角和社会视角看,正如本刊读者所说,“生命是平等的,绝不能为了保全一个生命而牺牲另一个生命。”从一般意义上说,对“被胁迫杀人”事案的评价,我们可以持有的基本立场是,在人所具有的理性和道德规则之下,任何为了保全自己生命而顺从绑架恐怖的讹诈杀害无辜受害人的行为,当然不具有正当性,也因此在法律上不能免责。
然而,“被胁迫杀人”的法律评价并不如此简单和直接,经过现代刑法理论和实践的探索,已然发展出许多蕴含道德正当化的刑法学说、法律规则和现实案例,或许能够帮助我们更为明白地看待眼前的这个特殊杀人案件。
根据我国刑法,本案章英启是首先发生的绑架案件的受害人和报案人,对于其声称自己在被绑架胁持情
扫描关注人民之友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