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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法周延、于事有效”:反腐败制度建设的方向

http://www.hnrmzy.com  文章来源:《人民之友》2015年第9期   作者:邓联繁  时间: 2015-10-20   上传:redcloud

6月26日下午,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加强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进行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学习并发表了讲话。讲话围绕加强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提出了“于法周延、于事有效”的原则。

 

于法周延、于事有效原则的基本含义
    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我国的反腐倡廉工作重思想教育而轻制度建设,重制度的规则元素而轻其原则元素。这种状况在十八大后得以改变。其一是把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摆到了更加突出的位置。如习近平强调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单独一个要点的形式部署“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中央政治局6月26日的集体学习聚焦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凸显了反腐倡廉法规制度的重要性,发出了加强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的强烈信号。其二是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了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的原则。他强调,要本着于法周延、于事有效的原则制定新的法规制度、完善已有的法规制度、废止不适应的法规制度,努力形成系统完备的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体系。
    于法周延、于事有效的原则,包括于法周延和于事有效两个部分。周延是一个逻辑术语,指向的是概念的全部外延,而不是其中一部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是对法律法规制度周延性的经典说明。于法周延立足逻辑,要求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具有完备性、系统性,实现全覆盖、体系化,侧重的是反腐倡廉法规制度本身的科学性和技术性,主要基于“内部”视角;于事有效则不是就制度谈制度,而是着眼实践,要求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具有实用性、实效性,能够真正解决问题,侧重的是反腐倡廉法规制度的实践功能和社会产出,主要基于“外部”视角。可以说,于法周延是基础,于事有效是关键,两者有机联系,体现了规律性,是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不断深化和提升的重要标志,也是进一步提高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水平、质量和效益的重要引领。

于法周延、于事有效原则重在落实
    于法周延、于事有效原则的明确提出,为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指明了重要方向,需要抓紧贯彻落实,以促进解决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中存在的盲区、“牛栏关猫”以及碎片化现象等突出问题。
    盲区是法规制度不周延的典型表现,是指一些领域存在法规制度缺位、权力脱管的情形。当务之急是要完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1月13日,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上明确强调修订一些党内法规,该准则首当其冲。该准则通常被简称为廉政准则,但从于法周延的角度看,存在两个明显不足,难以配得上廉政准则的称呼。一方面,其规范对象是党员领导干部,忽视了党组织、一般的党员干部和普通党员,不利于解决塌方式腐败、小官巨腐、苍蝇式腐败等问题。另一方面,其局限于廉洁从政,忽视了通常不被认为是从政、但存在巨大廉洁风险的学校领导等群体。建议适应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形势,将该准则修订为《中国共产党反腐倡廉准则》,以实现廉政准则适用范围的全覆盖。
    “牛栏关猫”是指一些法规制度不严密,缺乏约束力和实效性,成为了摆设。习近平多次强调,“牛栏关猫”是不行的。原因很简单:牛栏空隙太大,猫可以来去自如。制度在精不在多,贵在务实管用。要以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为目标,着力增强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的问题意识,努力把法规制度笼子扎细扎密扎牢,明确制度的责任主体,体现针对性、严密性、指导性、可操作性,确保可执行、可监督、可检查、可问责,充分发挥法规制度的激励约束作用。
    法规制度碎片化是指法规制度零星散乱,合力不够。反腐倡廉涉及面广,决定了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必须增强系统性,出连环招、打组合拳。要增强全局意识和系统意识,坚持宏观思考、总体规划,使反腐倡廉法规制度既体现党章的基本原则和精神,不违背上位法;同时又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方面党内法规制度相衔接,提升法规制度整体效应。概言之,反腐倡廉法规制度要系统完备、衔接配套,立治有体、施治有序,做到前后衔接、左右联动、上下配套、系统集成。

以评估促进于法周延、于事有效原则的落实
    于法周延、于事有效的原则不会自动实现,需要有促进和保障机制。此外,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客观上是否于法周延、于事有效,是高效还是低效,都需要进行科学评估。加强对反腐倡廉法规制度的评估,有利于促进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原则得以落实。
    以反腐倡廉党内法规为突破口,确立党内法规出台前评估制度。3月修改的立法法第39条和第63条是关于立法评估的,分别确立了法律出台前评估制度和立法后评估制度。2013年出台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也很重视评估,设置了第六章“备案、清理与评估”,但仅在第32条规定了党内法规的事后评估,即:“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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