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0日,湖南省首届审判业务专家、长沙市天心区法院院长马贤兴应邀在中国法学会婚姻法研究会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举行的中国婚姻家事法实务论坛作主旨演讲。他指出“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论”违背基本法理和合同法基本原则,其证明规则不合常识常理显失公平,提出了夫妻个人名义债务先由夫妻举债人清偿后再由举债人向分享了该债务利益的另一方或其他人追偿的的正向追偿机制的立法建议,得到了与会专家的共鸣与好评。
马贤兴指出,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论,陷于“保护债权”的逻辑误区,实行强制推定原则,导致一些司法裁判人员简单套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机械司法,在一定程度上为感情破裂的夫妻一方侵占对方财产与他人恶意串通虚假债务提供了可乘之机,给民事司法领域带来不少“冤假错案”,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和社会诚信。首先,共同债务简单推定原则及其证明责任分配规则,不符合常识常理,显失公平。作为不知情非举债人的配偶一方,当初没有参与债的订立,无法证明“第24条”规定的两种例外情形。最高法院民一庭有关答复要求非举债配偶一方证明举债资金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一些非举债配偶一方没有参与债的订立,资金流向、用途不知情,要求其举证实属无理。马贤兴还鲜明地指出,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论所谓“保护债权”,实质上是一种逻辑误区。将夫妻个人名义举债,认定为个人债务,本身就是对债权的认可与保护。为什么非要违背合同相对性原则,动用国家强制力追加没有参与债的订立的配偶为偿债义务主体才算是保护债权呢?司法是一种十分有限的国家资源,只能保护合法正当债权。对于那些债权人怠于风险防范注意义务、存在重大瑕疵甚至是违法债权,不应动用国家强制力加以保护,只能交由市场风险法则调整。
为了防止假借离婚转移财产逃债的问题,马贤兴提出了建立夫妻个人债务利益分享后的追偿补救机制这一重要立法建议。他认为,在制度设计上先确定举债一方为偿债主体,如果非举债配偶一方或他人享用了债务的利益,可以由举债一方向非举债一方进行追偿,即“正向追偿论”。“正向追偿论”解决了个人债务资金他人使用或债务利益他人分享后的偿债责任公平分摊问题,以防止夫妻个人债务利益他人分享后的救济机制的缺位。
分享到
扫描关注人民之友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