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月27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的决定。摄影/刘杏
“通过!”11月27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的决定。
新修改的条例,根据监督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对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财政经济工作监督、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询问、专题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等作出了规范。
修改条例很有必要
人大监督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湖南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作为我省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重要依据,于1996年制定,2008年修订,为我省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提供了法制保障。
2024年7月,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健全人大对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监督制度,完善监督法及其实施机制,强化人大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和国有资产管理、政府债务管理监督。2024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修改监督法的决定。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地方人大监督工作也面临一些新的突出问题,部分规定已滞后于现实需要和上位法。
“修改条例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和改进人大监督工作的重要举措,很有必要。”11月25日,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张兰作关于监督条例(修正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时说。
完善指导思想、重要原则、监督对象
修改后的条例进一步明确坚持党的领导,完善指导思想、重要原则、监督对象。明确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在关于指导思想的规定中增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等内容。规定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应当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助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湖南篇章。为体现国家机构改革相关要求,监督对象增加“监察委员会”。明确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一委两院”工作实施监督,实行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促进依法行政、依法监察、公正司法;规定“一府一委两院”应当严格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开展工作,自觉接受本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
条例还明确,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应当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充分发挥代表联络站、基层联系点等机制和平台的作用,扩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群众对监督工作的参与;推动人大监督与党内监督、审计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等其他监督贯通协调,加强监督结果运用,增强监督合力;应当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监督工作,加强人大监督数字化应用,推进数据互联和信息共享,提高监督效能。
完善相关制度机制,强化监督结果运用
条例设“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专章,规范“一府一委两院”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作专项工作报告。明确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确定程序,对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工作程序进一步完善。明确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提请常委会审议。必要时,常委会可以组织开展跟踪监督。明确常委会根据需要可以对研究处理情况开展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以书面形式报送同级党委,并反馈被测评对象。
条例单列一章,对“财政经济工作监督”作出规定。明确财政经济工作监督依法对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预算执行情况、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政府债务管理情况、地方金融工作情况等事项进行监督。
条例完善了人大财政经济工作监督的机制,对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政府债务情况、地方金融工作、审计工作有关情况等工作监督作出规定,明确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政府债务管理情况报告制度、地方金融工作情况报告制度等。明确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应当对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支出绩效、政策实施效果、绩效评价结果运用等情况进行监督。
执法检查是人大监督的重要方式之一。条例进一步完善执法检查工作机制,明确上级人大常委会根据需要,可以与下级人大常委会联动开展执法检查;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与有关人大常委会协同开展执法检查。开展协同立法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应当适时协同开展执法检查。明确执法检查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听取专题汇报、实地检查、个别走访、委托第三方评估、查阅有关材料、法律法规测试、问卷调查以及抽查等方式。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开展暗访。必要时,可以组织开展跟踪检查。规定常委会可以根据需要对执法检查报告以及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和执行决议的情况开展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以书面形式报送同级党委,并反馈被测评对象。
增加专题询问制度
专题询问是人大常委会在实践中探索出来的一种行之有效的监督形式。
条例增加专题询问制度,明确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可以召开全体会议、联组会议或者分组会议,进行专题询问。专题询问可以结合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或者其他报告进行。
条例明确,专题询问应当坚持问题导向,增强针对性、实效性,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条例还明确,询问前,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可以与应询单位加强沟通,但询问的具体问题不得事先告知应询单位。
对于专题询问中提出的意见,条例明确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整理,结合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或者其他报告进行的,可以与相关报告的审议意见综合整理,经主任会议研究后,交由有关国家机关研究处理。
此外,为增强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协调性、实效性,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应当围绕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确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
二审:刘青霞 终审:田必耀
扫描关注人民之友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