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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要闻

7市州5部法规、3件修改决定获批

http://www.hnrmzy.com  文章来源:投稿   作者:杨 柳  时间: 2025-09-27   上传:杨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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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6日下午,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衡阳市慈善促进若干规定》等8部地方性法规。

9月26日下午,湖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查批准了《衡阳市慈善促进若干规定》《衡阳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邵阳市武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永州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芙蓉镇历史文化名镇保护条例》5部地方性法规,通过了《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岳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常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常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娄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娄底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娄底市仙女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

此次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聚焦慈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交通工具消防安全等多个领域,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实用性,体现了“民有所呼、法有所应”。这些法规的实施将为加强城市文化软实力建设,让城市更好的实现高质量发展,焕发生机与活力,助推全省法治建设、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改善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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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事业立法,从“求助乱”到“捐赠明”

慈善力量是社会发展的“柔性支撑”与“温暖纽带”,它能有效弥补公共服务缺口、缓解社会矛盾,同时凝聚社会共识、传递正向价值,为社会发展注入持续的人文动力。衡阳市第十二次党代会明确提出“将衡阳市打造成‘慈善之都’”。目前,衡阳市的民间慈善、基层慈善力量等较薄弱,慈善宣传力度不大、慈善文化氛围不浓、公众参与意愿不强,同时人才队伍建设方面也存在数量不足、结构不优、素质不高等问题。为促进慈善事业发展,衡阳市根据实际情况出台了《衡阳市慈善促进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

若干规定针对存在的问题对新修改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关于慈善组织培育、慈善宣传激励、慈善信息公开、个人求助规范、慈善监管等多项内容作了进一步具体细化。若干规定共九条,不设章节。针对慈善组织和慈善人才匮乏、社会参与慈善积极性不高的问题,若干规定从慈善组织和慈善人才培育方面进行明确,并设置了慈善激励条款。为解决个人求助不精准,诈捐、骗捐等虚假求助事件频发,慈善组织及相关部门对慈善需求对象信息掌握不及时,慈善需求对象求助渠道不畅,难以实现慈善资源高效利用的问题。若干规定明确了慈善信息平台与个人求助条款。

此外,针对因慈善信息不公开不透明致捐赠人对其捐赠钱物的管理使用存在疑虑,制约了慈善事业的发展等问题,若干规定作出了明确规定。

破解火灾难题,为生命财产安全立规矩

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立法,是破解“充电火灾频发、监管无据可依”难题的关键举措,既为全链条安全管理提供了明确法律依据,更从制度层面守护了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永州市为规范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降低火灾发生风险,解决电动自行车上楼充电、“飞线”充电、蓄电池进住宅、占用和堵塞消防通道及安全出口等问题带来的消防安全隐患,出台了《永州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共十四条,主要包括适用范围、职责规定、主体责任、充电设施运营管理企业责任、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责任、物业服务人管理责任、场所建设、禁止行为及法律责任等内容。规定重点列出六大禁止行为,包括在建筑物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区域停放、充电,私自拉线充电,携带蓄电池进电梯,在住宅内为电动自行车或蓄电池充电。若有携带电动自行车或蓄电池进电梯、在自建房经营性场所充电等规定禁止行为的情况,个人将面临100元至500元罚款,经营性单位处以最高1万元的罚款。外卖、快递企业应当落实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责任,鼓励推行共享电池换电模式,引导共享电池新业态健康规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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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城名镇立法擦亮历史文化“金名片”

从“千年王城、福地武冈”到“挂在瀑布上的千年古镇”,名城名镇的核心魅力,在于其不可复制的历史肌理。每一座名城名镇都是一页厚重的历史,都承载着民族的文化基因。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立法,既以法制刚性守住文化遗产的物理载体,更从制度层面保障历史文脉的活态传承。

《邵阳市武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共十六条,不分章节。条例围绕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武冈城墙、穿城河、近现代革命遗存、其他历史文化遗产7个方面的名城资源,对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地带分别予以规范,打出了名城资源保护的“组合拳”。条例对安全责任,安全管理内容作出规定,围绕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中最为突出的消防安全和危险房屋治理两个重点,分别设置条款进行规范,保障武冈历史文化名城可持续发展。

《衡阳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共二十八条,不设章节。条例对保护对象不明确、保护规划不完善、保护责任不落实、历史建筑的认定和保护、历史文化资源和风貌被破坏、地下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6个方面的问题予以规范。条例将保护对象确定为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建筑、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古树名木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护对象。为防止尚未列入保护名录的历史文化资源被破坏,条例规定了预先保护的系列措施,设置了保护责任人制度及保护责任的条款。条例还对单位和个人在保护范围内的禁止行为作出具体规定。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芙蓉镇历史文化名镇保护条例》共十七条,内容涵盖保护范围、核心保护范围保护、建设控制地带保护、建筑风貌控制、基础设施建设、保护性利用、禁止行为、法律责任等。针对保护管理体制不完善,古镇风貌破坏现象严重的问题,条例明确了有关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古镇保护管理工作中的领导权、管理权、监督权和指导权。针对保护对象不完整,未能有效发挥应有价值,条例明确了保护范围、保护对象,对重点物质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自然遗产设定了保护措施,从整体上保护了古镇的传统风貌和历史格局。条例还对古镇核心资产进行测绘建档挂牌重点保护,明确了维护、修缮、整治历史风貌建筑的控制要求。解决了历史风貌建筑所有权人维护、修缮、整治能力不足问题。

编辑:杨柳     二审:刘青霞      终审:田必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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