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29日,永州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民事检察监督工作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为了解决议在全市的贯彻落实情况,进一步助推民事检察监督工作,2025年6月,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牵头组织调研组深入江华、道县、蓝山等县开展关于民事检察工作的专题调研,到市人民检察院召开法院、检察的汇报座谈会。与市县两级检察院检察人员,法院民事审判、执行法官,人民监督员,人民陪审员,司法、公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及律师代表等进行了深入交流研讨。
本次调研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聚焦民事检察监督主责主业,紧扣监督实效、困难挑战、领域治理三大核心,围绕虚假诉讼治理、民事审判违法活动监督、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下简称“终本执行”)监督等民事检察监督重点问题,采取“听、看、查、访”相结合的方式开展。一是“听”,组织召开县(区)专题汇报会3场,了解监督实践中的具体问题。召开专题座谈会1场,分别听取市检察院、市中级法院,人民监督员、人民陪审员等对民事检察监督的意见建议。二是“看”,调阅基层检察院2022年以来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执行监督、虚假诉讼监督等信息台账、典型案件卷宗,核查监督程序规范性、监督意见采纳率等关键指标。三是“查”,通过“民事检察业务应用系统”提取全市检察机关民事检察案件数据,对比分析监督类型、监督质效的变化趋势。四是“访”,走访司法局、公安局、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及部分律师,了解其对民事检察监督的知晓度、参与度及实效观感。
民事检察监督工作成效
全市检察机关民事检察部门坚持“精准监督”导向,优先办理在司法理念、价值导向、法律适用方面有示范、引领价值的案件。2022年4月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共办理民事检察监督案件7542件,办结7324件,结案率97.1%。其中,办理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729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239件,提请抗诉47件,提出抗诉4件;办理民事审判活动违法监督案件2002件,办理民事执行活动违法监督案件2393件,发出检察建议法院采纳率92.3%以上;办理支持起诉案件2044件,帮助追讨薪资、抚养费、赡养费等2970.93万元;办理虚假诉讼129件,追究刑事责任5人,党纪政务处分17人。
全市检察机关民事检察部门深入贯彻市人大常委会的决议精神,积极履行民事检察监督职责,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民事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民事检察工作的辨识度和影响力显著提升。总体呈现出三大新变化:整体工作质效更优。民事检察工作连续三年进入全省前三,先后三次在全省民事检察工作会议上作经验交流发言,民事执行活动监督、虚假诉讼、深层次监督、支持起诉4项经验做法获省级以上检察内刊推介。单项监督质效更优。民事执行监督“百日会战”效果突出,在全省各地区民事执行活动违法监督案件数普遍大幅下降的同时保持稳步上升45%,民事审判活动违法监督检察建议采纳率达100%,虚假诉讼监督抗诉改变率提升23%,支持起诉帮助农民工讨薪、索要赡养费、抚养费等类别案件共涉案近3000万元,维护公平正义成效更加显著。案件办理质效更优。14件案件被评为省级以上优秀、典型案例,祁阳市人民检察院获评全省民事检察工作优秀办案团队,6名干警获省级以上表彰,在维护司法公正、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治理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监督质效稳步提升,服务大局更加精准
市县两级检察院民事检察业务部门严格贯彻落实市人大常委会的决议的工作要求,牢牢树立“一盘棋”思想,把涉及经济社会发展、涉及当事人实体性权利和深层次监督案件作为全市民事检察全局性重点工作抓实,形成同步同向同频合力。
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着力营造良好的市场经营环境和融资环境,维护企业及投资者合法权益,共办理各类涉企业民事检察监督案件206件。加强对民营经济主体涉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合法财产权益相关民事案件的监督,东安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湖南开天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株洲市湘源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执行监督案,平等保护被执行企业股权合法转让,促进双方达成执行和解。执行监督重点对网络拍卖、超标的查封、错误分配财产、“以执代审”等突出问题开展监督,督促纠正法院违规查封企业不动产、银行账户27件。同时,对涉企案件错误适用失信惩戒措施等执行活动监督,督促法院及时删除、屏蔽相关涉企被执行人失信信息62件。蓝山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成小平与蓝山舜道活竹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民事执行监督案,纠正了在案件执行程序中企业因错误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导致订单下滑,生产经营困难的问题,企业经营状况明显好转。
抓实规范衔接开展深层次监督。聚焦虚假诉讼重点领域。落实两高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和省人民检察院工作指引,重点加大对民间借贷、保险合同、商品房买卖等领域监督力度。强化一体化履职监督。成立全市“民事检察先锋队”,对民事诉讼、执行重大监督线索统一管理、统一研判、统一调度,通过民事检察先锋队调度力量协同办理重大虚假诉讼、职务违法犯罪等深层次监督案件。蓝山县人民检察院刘云旺等3人虚假诉讼案,市人民检察院参与调查取证、刑检提前介入审查,提出民事再审建议获改判,刑事检察部门同步跟进公诉,1名公职人员一审获刑8个月。又如杨江林与刘东波合伙合同纠纷民事裁判结果监督一案,市人民检察院六部发现诉讼当事人涉及刑事犯罪线索,指令具有管辖权的江华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调查核实,监督森林公安进行立案侦查1件1人,经移送检察提起公诉,法院一审判决以刘东波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罚金20000元。
监督领域不断拓展,民生关切得到回应
检察机关紧扣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将监督重点向民生领域倾斜。近三年,办理涉婚姻家庭、劳动争议、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民生案件195件,呈上升态势,占民事检察案件总数的26.7%。市人民检察院针对农民工讨薪困难问题,结合全市“冬日讨薪”等专项活动,为1558名农民工追回欠薪1864万元。注重抓实民生保护推动案件诉源治理。聚焦请求给付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待遇、抚养赡养费等重点案件,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贯穿于民事支持起诉工作始终,依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江华县人民检察院积极探索大学生假期工新业态支持起诉案件,所办理的大学生邝某等8人与永州市某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支持起诉案,帮助学生维权和解决学业费用现实难题。聚焦关爱群众健康安全,江永县人民检察院探索创新妇女人格权保护的支持起诉职能,检察机关与法院就人身安全保护令主体资格范围、法律适用等方面的分歧意见及时进行沟通,明确妇女离婚后遭受纠缠、殴打、暴力威胁等现实人身安全危险的,有权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为贯彻民法典基本精神,推动民法典走近群众提供了鲜活案例。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履职中发现,某房产开发公司未经规划审批私自将公共通道作为商铺非法出售,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骗取人民法院调解书。该行为不仅破坏了司法秩序,损害司法权威,也侵犯了社会公众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依法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启动再审,该案经法院采纳检察建议民事再审改判,判决案涉民事调解书因违反法律规定予以撤销。积极开展医疗卫健领域民事检察监督,零陵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4件侵权纠纷案件中发现违规报销医保,制发检察建议监督纠正错误判决。
协同机制初步形成,监督合力持续增强
检察机关与法院建立常态化沟通机制。通过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联合制发规范性文件等方式,推动监督标准统一。根据决议第六条,市人民检察院与市中级人民法院会签了《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永州市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调阅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卷宗工作的规定》,通过该规定简化了检察机关向法院调阅诉讼卷宗的内部审批程序,提升了调阅诉讼卷宗效率。通过该机制,检察机关调阅了全市近五年来民商审判案件台账。同时,定期调取终本执行案件清单,针对性开展监督,监督时效性显著提升。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洪某军噪音扰民案,历经3次行政诉讼和4次民事诉讼程序空转,市区两级检察长共同接访听取群众困难和诉求,积极指导解决噪音问题化解诉争,该案获评最高检新媒体应用案例“二十佳”。
加强民事检察监督深度融入基层社会治理工作。将民事检察监督工作主动融入社会治理体系,加大涉及房地产纠纷、社会公共利益领域民事案件裁判、民事调解书的监督力度,实现由案件办理到社会治理的转变。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中发现开发公司私自将公共通道作为商铺非法出售,且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骗取法院调解书,监督法院再审改判并撤销涉案民事调解书。以类案监督促进“由案到治”。
建立“三查三核”工作法,整合全市民事检察力量协同发力。对民事生效裁判严格审查裁判依据、证据链条、法律适用及事实认定、程序合法性、裁判结果,生效裁判案件监督率超过28.8%,监督采纳率保持在70%以上。2023年整合全市民事检察力量开展“民事行政生效裁判结果监督百日攻坚”专项活动,针对“同案不同判”突出问题开展类案监督。新田县人民检察院针对同一职业放贷人前后判决不一致制发再审检察建议11件,祁阳、东安、江华自治县人民检察院针对集资参与人已收取利息是否抵本金问题各地存在的裁判差异共发出再审检察建议37件,道县、蓝山县人民检察院针对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是否符合法定情形的问题,率先在全省探索类案监督,发出再审检察建议21件。
民事检察监督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决议实施以来,全市民事检察监督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对标民事检察法律监督要求和人民群众期待,仍存在一些短板和不足。
监督实效性有待加强,“刚性”不足问题突出
监督意见落实不到位。部分法院对检察建议的认识和重视不够,存在“重回复、轻整改”现象。调研显示,近三年全市民事检察建议回复率为95.3%,但整改到位的实际效果并不理想,个别案件“表面整改”“文字整改”问题突出。例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对某民事执行案件超范围查封问题发出检察建议,法院虽书面回复“已纠正”,但实际仅解除部分查封,剩余查封财产仍未处理。
抗诉案件改判难度大。受“再审前置”程序限制,部分案件经抗诉后进入再审,但因原审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争议较大,改判率低于预期。近三年全市民事抗诉案件改判率为75.1%,低于全省平均水平13个百分点。部分案件因当事人缺席判决未上诉而通过再审检察建议启动监督,但法院对“新证据”的认定标准严格,法律适用上的争议分歧客观存在,监督难度大。
调查核实权行使受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虽赋予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但实践中调取证据阻力较大。调研中,部分基层检察官反映,在调查虚假诉讼、执行违法等问题时,相关部门(如部分银行、不动产登记中心)配合度不足,以“内部规定”“保护隐私”为由拒绝提供材料。个别案件当事人毁灭证据、串供,而民事检察职能缺乏刚性强制措施,导致调查核实难以深入。
虚假诉讼监督难题亟待破解,“发现难、查证难、追责难”突出
发现渠道有限。虚假诉讼隐蔽性强,当事人往往通过“虚构债务”“伪造凭证”“恶意串通”等方式规避监管,检察机关主要依赖当事人申请或案外线索,主动发现能力不足。例如,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某“离婚析产”虚假诉讼系列案,线索系当事人申请民事审判结果监督中发现,检察机关被动介入数年前的多起虚构购销合同提起的民事诉讼,错失最佳调查核实取证时机,亟需借助公安经济侦查力量支持。
查证手段不足。虚假诉讼证据链往往通过“形式合法”掩盖“实质违法”,需通过审计、鉴定、走访等多环节核实,但检察机关技术力量薄弱,缺乏专业鉴定资源;部分关键证人(如案件利害关系人)不愿作证,导致证据链难以闭合。
追责力度偏弱。对故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当事人,虽可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但实践中以“训诫”“罚款”为主,刑事追责比例低。惩戒力度不足,难以形成震慑。
终本执行监督存在短板
执行“程序空转”问题未根本解决,终本执行是法院执行案件的重要结案方式,但实践中存在“程序不规范、标准不统一、监督滞后”等问题,检察机关监督面临挑战。
程序规范性不足。部分法院在终本执行前未严格履行“穷尽执行措施”义务,存在“未查询银行存款、未查封房产即终结本次执行”现象,终本裁定书中对“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认定依据表述模糊,缺乏具体财产调查结果,导致当事人质疑。
监督介入滞后。检察机关对终本执行的监督主要依赖“事后审查”,即通过当事人申请或法院主动通报启动,缺乏对执行过程的动态监督。例如道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某执行案件时,发现法院在未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的情况下即裁定终本,但因监督介入时执行程序已终结,挽回损失难度较大。
协同治理机制缺失。法院、公安、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在终本执行信息共享、联合惩戒等方面协作不足,部分被执行人通过“转移财产”“变更身份”等方式规避执行,检察机关难以全面掌握被执行人财产状况。
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分析
法律供给与实践需求存在差距
现行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对民事检察监督的规定较为原则,部分监督程序(如调查核实权的行使边界、监督意见的强制力)缺乏细化规则。虚假诉讼的认定标准、法律责任等规定分散在不同司法解释中,系统性不足,导致实践中操作性不强。
监督协同机制有待完善
检察机关与法院、公安、行政机关之间的信息共享平台尚未完全打通,数据互通存在壁垒,如法院执行案件管理系统与检察业务应用系统未实现实时对接,部门间协作配合的常态化、制度化水平不高,“各自为战”现象仍然存在。
民事检察队伍能力存在短板
部分基层检察院民事检察人员配备不足,调研走访的基层检察院均为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三合一”配置结构,同一批人员办理三大检察业务。存在“重法律适用、轻调查核实”“重个案监督、轻类案治理”倾向。复合型人才短缺,既懂法律又懂财务、审计、网络信息技术的人员匮乏,制约了监督质效提升。
社会认知偏差影响监督合力
当事人对民事检察监督的知晓度、参与度不高,部分当事人不知晓可以通过检察监督维护权益。个别法官对检察监督存在“公权力干预私权”的顾虑,影响协作配合。社会公众对虚假诉讼的危害性认识不足,举报线索积极性不高。
加强民事检察监督工作的对策建议
强化监督刚性,构建精准化、协同化的监督体系
完善监督意见跟踪机制。推动建立“检察建议—反馈整改—跟踪问效”闭环管理,对逾期未回复、整改不到位的案件,检察机关可报请人大常委会开展督查。探索将检察建议落实情况纳入法院绩效考核指标,增强监督刚性。
深化类案监督与社会治理。针对审判、执行中的共性问题(如类案不同判、终本执行标准不统一),制发类案检察建议,推动法院出台规范性文件。定期向党委、人大报送监督情况分析报告,为党委决策提供参考。
推动监督协同平台建设。推动建立法院、检察、公安、司法行政部门建立“民事检察监督协作联席会议”机制,定期通报工作情况,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推动建立执行案件信息、虚假诉讼线索等数据共享平台,打破信息壁垒。
破解虚假诉讼监督难题,构建“全链条”治理机制
拓宽线索发现渠道。建立“群众举报—大数据筛查—部门移送”的多元线索收集机制。探索建立律师、当事人参与虚假诉讼线索举报奖励机制。依托“智慧检察”平台,对民间借贷、执行异议之诉等重点领域案件进行数据碰撞分析,主动挖掘异常线索。
强化调查核实能力。加强民事检察部门与技术部门的协作,建立“专家库”(如会计、审计、资产评估人员),为虚假诉讼调查提供技术支持。探索“调查令”制度,赋予检察机关在调查核实中调取银行流水、房产登记等关键证据的法律强制力。
加大追责惩戒力度。推动公检法机关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明确对故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当事人的刑事追责标准,对故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当事人,除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外,纳入社会信用体系“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深化终本执行监督,推动程序规范与实质化解
规范终本执行程序。建议法院制定《终本执行案件操作指引》,明确“穷尽执行措施”的具体标准(如必须查询银行存款、房产、车辆、支付宝、微信账户等),并在裁定书中详细列明财产调查结果。建立终本执行案件“动态管理台账”,定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回头查”。
前移监督关口。检察机关可派员参与法院执行案款发放、财产查控等关键节点的监督。建立“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情况”跟踪机制,对和解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的,及时启动监督程序。
强化执行威慑。推动建立“执行不能”案件认定标准,区分“执行不能”与“执行不力”,避免“一终了之”。对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检察机关可联合法院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追究拒执罪”组合惩戒措施。
加强民事检察队伍建设,夯实监督履职基础
优化人员配置。推动市、县两级检察院配齐配强民事检察力量,按照“1名检察官、1名助理、1名书记员”的标准配备办案组。针对基层检察院“人少案多”矛盾,探索建立“上下联动”“跨区域协作”办案机制。
提升专业能力。定期组织民事检察干警参加业务培训、案例研讨,重点培养调查核实、法律适用、释法说理等能力。建立民事检察专家咨询委员会,邀请法官、律师、学者参与重大疑难案件论证。
强化纪律约束。严格落实“三个规定”,防范民事检察监督中的廉政风险。加强对民事检察权运行的内部监督,定期开展案件质量评查,确保监督公正、规范、维护民事诉讼公平正义。(供稿:永州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
编辑:杨柳 二审:蒋海洋 终审:刘青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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