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7日,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省司法厅厅长方华堂向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作关于提请审议《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议案的说明。5月29日下午,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就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
5月27日,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省司法厅厅长方华堂向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作关于提请审议《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修订草案)》议案的说明。摄影/刘青霞
对接上位法,固化湖南经验
《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于2011年5月27日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10月1日实施以来,为规范和促进我省法律援助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2022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颁布施行后,扩大了法律援助范围,完善了法律援助程序,明确了法律援助保障措施等,为法律援助工作提供了极为完善的制度保障。原条例与上位法以及法律实践存在服务供给失衡、资源分配不均、援助权利滥用等问题。同时,我省法律援助工作中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经验,需要通过地方立法予以固化。4月29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条例修订草案。
法律援助志愿者进社区。(图片来源于网络)
“小快灵”立法,由33条精减至11条
在条例修订草案审查过程中,为不重复上位法,并解决我省法律援助工作实际中存在的法律援助队伍建设水平不高、经济困难状况难以核查、法律援助资源分布不均衡等问题,条例修订草案以“小快灵”立法形式,将现行《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与上位法重复的内容全部删除,并针对具体问题,将原条例33条精减至11条。
结合我省近年来法律援助经费不足、案件数量不断上升的实际情况,参照各市州2023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条例修订草案设定了比较客观、易于法律援助机构核查的经济困难标准,也为将来扩大我省法律援助范围提供了依据。条例修订草案第五条规定:申请法律援助的公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经济困难:(一)符合设区的市、自治州低收入人口认定标准的;(二)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政府给予临时救助的;(三)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情形。
为防止法律援助资源滥用,保证符合条件的公民享受法律援助服务,条例修订草案第十条保留现行《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五条“法律援助机构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申请事项和请求或者相对人不明确、申请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机构受理范围、超过时效规定等情形,应当作出不予援助的决定”的规定,并增设“申请人以同一事实和同一理由再次申请法律援助”为不予援助的情形。
鼓励社会力量提供法律援助
为做好条例修订草案审议工作,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坚持提前介入,认真开展有关调研指导,征求各方面意见建议。
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关于条例修订草案审议意见报告指出,条例修订草案针对经济困难标准认定、资源跨区域调配、特殊群体关爱、防止资源滥用等部分内容,结合我省实际作了细化规定。建议补充细化建立健全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部门等单位的法律援助工作专题会商制度,完善法律援助律师值班和会见制度等职责要求。对加强法律援助队伍教育培训、夯实基层法律援助力量等内容进行细化,鼓励和动员社会力量提供法律援助,参与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活动。进一步落实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参与法律援助责任,完善细化律师协会将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参与法律援助纳入年度考核和惩戒工作的具体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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