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最基层的国家权力机关,正视乡镇人大工作中存在的履职走形式、监督缺底气的现状,探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乡镇人大工作的方式方法,对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扩大基层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加强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十分必要。
依法保障乡镇人大履职监督,让乡镇人大有位
《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的若干意见》强调,要切实保证乡镇人大依法行使职权,健全乡镇人大组织制度和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最基层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作用。新修订的地方组织法明确提出,乡镇人大主席团组织开展人大闭会期间的监督工作,乡镇人大主席团负责人大代表活动的组织服务工作。省委、郴州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的决定》要求,乡镇党委要高度重视人大工作,支持人大依法履职,积极创造良好环境;乡镇人大要主动适应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形势,以更加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履职尽责;乡镇人民政府要主动接受监督,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
2020年6月12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湖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在贯彻落实地方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等国家上位法和中央及省委政策文件的基础上,借鉴其他省市地方立法和实践经验,将近年来在我省乡镇人大工作和建设中一些行之有效的成功做法写进法规,反映了基层意愿,彰显了湖湘特色,体现了时代特点,是我省第一部全面规范乡镇人大工作和建设的地方性法规,开启了新时代我省乡镇人大工作的新征程。
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进一步提升了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有利于把有限的资源用到更需要建设的项目上来,把实事办到人民群众的心坎上,让民生实事项目真正造福于民。乡镇民生实事项目的确定不仅人大代表有票决权,也会邀请部分普通群众列席会议,全程参与决策过程,这是乡镇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有益探索。
乡镇人大应明确自身职权定位、职能定位,把握乡镇人大主席的职责定位,要始终保持头脑清醒,找准履职定位,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尽职尽责干好本职工作。要抓住新时代乡镇人大发展“新机遇”,夯实乡镇人大会议“新要求”,明细乡镇人大主席团和主席、副主席职责“新内容”,强化乡镇人大监督“新动能”,完善乡镇人大代表履职保障“新制度”;使乡镇人大“有法可依、依法履职、大有可为”,通过融会贯通促学习,敢于担当促改进,联系指导促发展,重在务实、重在适用、重在质效,让乡镇人大在新时代依法履职中大有作为。
充分发挥乡镇人大主体作用,让乡镇人大有为
乡镇人大代表是乡镇人大工作的主体。地方组织法中规定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的十三项职权以及其他有关规定,概括起来就是,乡镇人大有决定权、监督权、选举权和罢免权,这些职权要通过人大代表共同行使。如地方组织法规定乡镇人大代表10人以上书面联名,可以提出人大主席、副主席和政府领导人员的侯选人;5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议案;乡镇人大举行会议的时侯,五分之一以上的人大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人大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罢免案等等。这些法律规定,把人大代表在人数上的量、议事上的质、权力上的度统一起来,以保障人大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
周密安排,激发代表在会议期间的工作热情。人大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是乡镇人大代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本行政区域的经济社会等重大事项要在会议期间审议决定;涉及群众利益和民生的议案、建议和对政府工作的批评意见要向大会提交;人大主席、副主席;乡镇长、副乡镇长要通过大会选举产生;对本级人民政府的质询案、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的罢免案要在会议期间依法提出。完成人民代表大会各项议程,法律法规都有明确规定。要使代表充分感受到人民代表大会的法律性、程序性、时效性、规范性,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去行使职权,充分体现基层权力机关的地位和作用。会议时间不能短、程序不能减、议程不能乱、宣传不能少。这就要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必须要在确定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以前,通过充分准备的情况下依法召开,不能说开就开。
精心组织,注重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实效。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工作的延续和发展。要改变目前代表工作中既缺少内在动力,又缺乏外在监督,还缺乏经费保障的状况。
建立激励机制。对认真履行代表职务,事迹突出的代表,该奖励的要奖励,各级人大常委会授予优秀人大代表的荣誉称号应享受同级党政授予荣誉称号的同等待遇。
建立约束机制。代表法第六条:“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组成代表小组,就应有相应制度,用制度规范代表活动。主要应建立健全人大代表小组活动制度、人大代表联系选民制度、人大代表视察制度、人大代表述职制度、人大代表履职公开制度等。建立代表履职挡案,定期向选民或者选举单位公布代表履行代表义务,发挥代表作用等情况。每年或届内组织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述职,让代表接受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落实保障机制。代表法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规定:“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根据实际情况由本级财政给予适当补贴。”“代表的活动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专款专用。”各级人大要依法行使监督权,监督本级政府依法将代表活动经费和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补贴按实际需要和地方经济发展状况逐年有所增加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同时建议各党委把本级政府或部门为代表工作提供保障服务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内容,确保代表执行职务的各项保障落到实处,以利代表工作正常有序开展。
探索履职新机制。代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代表应当采取多种方式经常听取群众的意见,回答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接受监督。”闭会期间以代表小组为基本形式,组织代表开展专题视察、调查、检查等活动,使代表在活动中受到感悟、增强发挥代表作用的使命感和责任感。要改进代表视察活动方式。增强代表活动的针对性、实效性,要少一些明察,多一些暗访;少一些官员陪察,多一些代表自察;少一些规模性视察,多一些代表持证视察或代表相约视察。要加大代表建议督办力度。代表在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所提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具有同等效力。办理得怎么样,落实得好不好,不仅会影响代表履行职务的积极性,还会影响人大代表在选民和群众中的威信。各级人大要高度重视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督办工作,不仅要追求其满意率,还要重视其落实率,力求使一些涉及民生的热点、难点问题得到解决或逐步解决。要加强代表履职典型的宣传。对依法行使职权,履行代表义务,发挥代表作用的好典型,不仅要在会议期间集中宣传,还要搞好闭会期间的经常性宣传,激励代表的履行热情和自觉性。
把握乡镇人大工作原则方法,让乡镇人大有威
地方组织法赋予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十三项职责,《湖南省实施〈代表法〉办法》规定了代表闭会期间,代表小组活动的五项内容。这就要求,乡镇人大工作,不仅要坚持法律赋予的监督权原则,又要采取适宜的方法,要敢于并善于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凡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就要尽职尽责地去行使,凡是宪法和法律没有规定或赋予的职权,就要审慎从事,做到既不失职,又不越权。主要应遵循和处理好以下原则和关系。
根据乡镇人大工作法律性、程序性较强的特点,遵循“五项原则”。一是体现党委意图的原则。坚持和依靠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是人大工作必须遵循的原则。乡镇人大主席和人大工作者要牢固树立党的观念,凡是乡镇党委提出的决策,依据法律规定又需要由乡镇人大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要列入议事日程,认真审议、作出决定,使党的主张变为人民的意志和行动。二是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凡是需要人大作出决定的事项,应提交与会代表进行审议讨论,最后采取表决的形式,以多数通过作出决定,少数服从多数。三是注重重大事项原则。凡是法律规定属于本级人大职权范围内,在本地区带有根本性、全局性和长远性的事,要依法提交本级人大讨论通过作出决定。四是充分反映民意的原则。凡属本乡镇人民群众普遍关心、迫切要求解决的问题,尤其是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都要提交代表审议、讨论,作出决定。五是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一个乡镇来说,可能会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但是又不能一次都解决。这就要从实际出发,先急后缓,先解决那些最需要解决且又能解决的问题。这样,既有利于政府工作,又能保证人大决定的严肃性。
(作者系汝城县人大教科文卫委主任委员)
编辑:杨柳 二审:蒋海洋 终审:田必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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