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1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查批准了《新晃侗族自治县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全省首部专门针对县级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的单行条例,为新晃农村饮水安全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2025年7月8日,省人大民侨外委调研组赴新晃开展《新晃侗族自治县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条例》立法指导。
破解“重建轻管”难题
新晃地形以山地为主,农村供水工程点多面广,长期以来面临“工程有人建、运行无人管、维修无钱修”的困境。尽管全县农村自来水普及率已达88%,但受制于分散工程占比大、管护机制不健全,供水稳定性面临挑战。
条例的制定是落实乡村振兴战略、推动农村供水从“有水喝”向“喝好水”转变的关键举措。它填补了国家层面在农村供水运行管理专项立法上的空白,将新晃在实践中探索的“县域统管、智慧水务”等经验上升为法律规范。

2025年9月19日,怀化市人大法制委指导《新晃侗族自治县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条例(草案)》修改。
明确权责与机制创新
条例共十八条,采用“小切口”立法方式,聚焦运行管理全链条,确立了三大核心机制:“政府主导与县域统管”责任体系。明确自治县人民政府负主体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建立县域或片区统一运营机制,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管理。“平急两用”应急保障机制。规定因设施损坏、自然灾害等可能导致停水超过48小时的,必须启动应急预案,采取送水、调水等措施,确保基本生活用水。“覆盖成本与精准减免”水价机制。遵循覆盖成本、公平负担原则制定水价,同时对农村经济困难家庭按规定予以水费减免,推广智能水表与智慧水网。
为农村饮水安全“立规矩”
条例不仅为新晃21万农村人口的饮水安全提供了“保护伞”,也为全省类似山区县市提供了可复制的立法样本。它通过明确供水单位的水质检测义务和用水户的设施保护责任,构建了从“水源头”到“水龙头”的全过程监管闭环,是民族自治地方行使立法权、解决民生实事的生动实践。

2025年12月21日,新晃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召开《新晃侗族自治县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条例(草案)》审议会议。
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新晃农村供水工作迈入规范化、法治化轨道。新晃侗族自治县将组织开展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确保条例真正落地见效,切实保障农村居民饮水安全,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提供坚实的供水保障。
编辑:杨柳 二审:蒋海洋 终审:田必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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