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1日,湖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查批准了《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村级公路管理养护条例》《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新晃侗族自治县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条例》。

3月30日,湖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听取省人大民侨外委关于《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村级公路管理养护条例》《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新晃侗族自治县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条例》的审查报告。
湘西自治州修订公路管护条例 为群众出行系上“安全带”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村级公路管理养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9年颁布实施以来,上级政策、现实情况、保障条件都已发生较大变化,部分条款与上位法和新政策已不相适应,亟需修订衔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通过了修订后的条例。新修订的条例在优化权责体系、明确投入保障、强化管护措施、完善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
针对职责不清、协同不畅、监管缺位等问题,条例厘清州、县、乡、村四级管护职责,压实县级主体责任,明确乡镇日常养护、灾毁抢修等核心职责,鼓励通过设立公益性岗位、以工代赈等形式引导沿线村(居)民参与村级公路日常养护工作。针对资金保障问题,条例明确州、县(市)财政应将管护资金纳入预算并建立与养护成本变化、里程增长相适应的动态调整机制,资金专款专用并接受社会监督,同时鼓励社会捐助。条例强化安全保障,明确设置交通标志、排查安全隐患,划定公路管护禁止行为,完善法律责任追究机制。条例还提出推进路网提质改造,强化公路互联互通,还将村级公路建设与美丽乡村、乡村旅游设施建设相融合,实行村级公路与特色产业、乡村旅游等一体化开发让公路成为乡村“产业动脉”。
修订吉首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 筑牢城市治理法治根基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十多年来,在州域中心城市管理中发挥了较好的规范、引领和督促作用。但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进程加快,现行条例已难以适应新的管理需求,亟需通过修订予以完善。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通过了修订后的条例。
条例从八章56条修订为九章59条。条例针对性补齐管理短板,主要从调整适用范围、健全管理体制、优化行政执法机制、完善法律责任设置作出修订。针对餐饮油烟、噪声扰民等问题,条例明确餐饮经营者须使用清洁能源并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划定噪声管控红线,高考、中考期间可以对噪声控制采取临时性管制措施;条例规范宠物饲养管理,定期开展无证犬只专项治理,除因教学、科研等特殊需要且经批准同意饲养外,城区公共区域内禁止饲养家畜家禽。
针对建筑垃圾乱堆、道路设施私设等难题,条例建立装修建筑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严禁擅设道闸、路桩、地锁、隔离墩等设施妨碍通行,违者可以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条例完善停车管理,优化校园周边交通设施,要求机关企事业单位停车场应当逐步向社会开放。同时,明确门前三包责任制,由责任人负责责任区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日常维护;建立统一的城市管理信息平台,及时处理城市综合管理服务、投诉和举报事项,并在3个工作日内反馈结果,涉及财产和生命安全的,应当在24小时内响应。
立法让群众喝上“放心水、舒心水”
农村饮水安全是民生大事,新晃侗族自治县84%以上为山地,现有的357处集中供水工程、700余处分散的供水工程呈点多面广分布,管护难度大,曾面临工程无人管、水费收缴难、水质不稳定等问题。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通过的《新晃侗族自治县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紧扣山地县域供水实际,以“小快灵”立法形式破解农村供水管护难题,为当地农村群众喝上“放心水、舒心水”筑牢了法治根基。
条例不设章节,共18条。精准聚焦群众饮水需求,从水质保障、应急处置、惠民举措等方面明确了相关部门职责、规划建设和运营模式,细化了应急措施,规范了水价制定、水费收缴和管理措施等内容。条例明确供水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净化消毒制度,做好原水、出厂水、管网水水质检测,相关部门同步做好消毒制剂配送,从源头保障水质安全;针对设施损坏、自然灾害、水源污染等引发的停水问题,要求制定应急供水预案,停水超48小时立即启用应急水源或采取调水、送水等方式应急供水。条例规定农村水价遵循覆盖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负担原则,制定调整水价需公开征求意见,对农村经济困难家庭实行水费减免。
条例还明确供水单位需公开水质、水价等信息,设立服务电话接受监督。确立城市向农村扩网的供水工程应当实行城乡一体化管理,推进城乡供水“同标准、同质量、同服务”,让群众明明白白用水并推动农村供水从“有水喝”向“喝好水”转变。
二审:蒋海洋 终审:田必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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