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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研究

不直接处理问题是代表履职必须遵循的重要原则

http://www.hnrmzy.com  文章来源:投稿   作者:卢鸿福  时间: 2026-08-19   上传:杨柳

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定职权。近年来,随着全过程人民民主持续深化、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深入推进,新时代人大监督的履职标准更严、质量要求更高、责任担当更重。如何推进新时代人大监督工作高质量发展,必须辩证把握程序规范与履职实效的内在逻辑,坚决纠治重形式轻内容、重流程轻质效、重过程轻结果的形式主义弊病,推动监督工作突破程序性履职局限,深挖治理深层矛盾、推动解决实质性问题,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需要持续作答的实践课题。

代表法明确:“代表参加视察、专题调研活动时,可以向有关机关、组织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不直接处理问题”是现行法律法规对人大代表开展履职活动的原则要求。有人认为,人大代表参加视察、开展调研也是行使监督权的一种形式,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解决,有利于提高监督质量和实效、提升人大监督的权威。其实,这是一种认识误区,代表应当深化思想认识,严格按照法定职责、人大工作规律特点进行履职。

“不直接处理问题”原则,是由人大的性质、地位决定的。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国家的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监督权由人民代表大会集体行使,大会闭会期间由人大常委会行使,国家赋予的法定权力归属于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法律之所以规定代表履职时“不直接处理问题”,是因为人大是集体行使职权,任何决议或决定,都必须经过全体成员的过半数同意才能通过,而人大代表个人无权作任何的决定、决议;同时,也是为了避免人大代表在履职活动中直接插手干预,包办代替职能部门工作,杜绝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现象。

坚持不直接处理问题是为了确保代表在履行职责时的客观性和公正性。代表开展视察、调研,目的不只是了解个别机关、组织的情况,更不是当场解决个别机关、组织存在的具体问题,而是管中窥豹、由点及面,全面把握相关单位、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整体情况。视察调研最主要的功能是知情知政,是代表知情权的重要实现形式。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是一种国家权力、人民权力。因此,代表在履职过程中,无论是群众反映的诉求,还是自身调研发现的问题,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只能向政府及相关单位提出意见建议,不能直接经办处置,以此维护代表履职的客观公正。

不直接处理问题,并不意味着不能解决具体问题。宪法、地方组织法、监督法虽然规定人大不直接处理问题,但代表法规定代表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视察调研和执法检查单位提出建议、批评、意见,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意见,有关方面应在三个月内负责办理并答复;对代表在视察调研和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的意见建议,由人大常委会相关机构负责收集整理、统一反馈,并督促责任单位在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代表能够持续跟踪监督、紧盯问题不放、坚持跟踪问效,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予以协同配合,推动相关机关办理答复。如若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群众诉求推诿搪塞、敷衍应付,人大常委会应依法采取专题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乃至撤职、罢免等刚性监督方式压实责任,一究到底,直至问题解决。

编辑:刘杏     二审:蒋海洋     三审:王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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