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闻发布会现场。摄影/周婷
烟花爆竹是湖南的特色优势产业、重要民生产业,关乎地方经济发展和群众切身利益,承载着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必须依法牢牢守住安全生产底线。6月29日下午,省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对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湖南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进行发布。
本次新闻发布会由省人大常委会新闻发言人朱洪武主持。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华学健,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戴少一,省应急管理厅党委委员、副厅长李兵荣出席发布会,并就媒体关心的问题逐一进行解答。
聚焦痛点精准立法
华学健介绍,若干规定的出台和实施,有利于推动我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上肩、“四超两改”行为打击治理、“吹哨人”制度实施、易制爆化工原材料管控、执法管理人员责任落实,有利于从根源上净化行业发展环境,有利于全省烟花爆竹产业涅槃重生、安全可持续发展,在法治轨道上更好地推进平安湖南建设。
戴少一介绍,本次立法直击烟花爆竹生产环节中长期存在的痛点堵点难点问题,比如: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四超两改” 顽疾屡禁不绝,黑火药、引火线、退役火药和易制爆化工原材料源头管控不严,人员及作业现场管理不力,执法刚性不强等,一一制定务实管用的制度举措。聚焦这些问题,若干规定重点围绕压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从严整治“四超两改”高危违法生产行为、强化烟花爆竹易制爆化工原材料管控、健全隐患事前预防机制、强化生产全过程智能管控、完善“行刑衔接”机制、构建全链条监管追责闭环七个方面筑牢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制度屏障。
明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多起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暴露出,企业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幕后操控人安全生产责任不严不实,造成安全投入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流于形式,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空。
若干规定第一条直指“法定代表人挂名、实际控制人隐身”的规避安全管理责任的行业顽疾。若干规定明确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主要决策人(包括最终受益人、幕后操控人)均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同时,还规定其他负责人、负有管理职责的投资人或者股东依法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此外,若干规定要求前述人员的有关信息在生产场所显著位置实时公示、报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人员调整时动态更新。
构建全流程“防火墙”
若干规定对烟花爆竹原材料的安全管理和购买作出了严格规定。李兵荣介绍,若干规定针对企业端,对黑火药、引火线、退役火药以及高氯酸钾等易制爆化工原材料实行采购、入库、储存、领用、消耗、核销闭环管理,建立电子和纸质双台账,要求企业应根据设计生产能力、生产计划和实时库容量如实申报运输许可数量。针对监管端,若干规定明确,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设计生产能力、生产需求和设计库容量,并结合公安机关往年运输许可情况,科学核定企业黑火药、引火线、退役火药以及易制爆化工原材料的年度需求总量。明确公安机关核发道路运输许可数量不得超出企业的年度需求总量和设计库容量。
关于建设使用人脸识别门禁系统,若干规定明确,烟花爆竹生产、储存区域实行封闭式管理,建设使用人脸和车辆识别门禁系统,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并接入应急管理部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信息实时上传政务云;未经过人脸、车辆识别门禁系统识别的从业人员、外来人员以及车辆,不得进入生产、储存区域;企业应对该系统进行经常性维护、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逃避监管故意关闭、破坏监控报警设施,或篡改、隐瞒、销毁相关数据、信息。
从严整治“四超两改”
长期以来,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存在“超定员、超核定药量、超许可范围生产、超设计能力生产、擅自改变工房用途、擅自改变工艺流程”,也就是常说的“四超两改”违法行为,是企业屡改屡犯的顽瘴痼疾,近年发生的一些烟花爆竹典型生产安全事故均暴露出这一问题。
针对“四超两改”的处罚,李兵荣介绍,若干规定明确先责令改正、消除安全隐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拒不改正、消除隐患,或一年内再次出现同一违法行为的,上升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不少于三个月;情节严重的(比如藏匿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退役火药的,超过许可范围生产A级产品的,在无药工(库)房或者1.3级工(库)房从事1.1级作业以及在无药工(库)房或者1.3级工(库)房存放应当放在1.1级工(库)房的危险品的,由发证机关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建立企业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制度
若干规定明确要建立企业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制度。按照烟花爆竹企业实际,若干规定分类设置了安全生产奖励资金,明确劳动密集型品类企业,如爆竹类、玩具类、摩擦类、旋转类、喷花类、吐珠类、升空类,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年度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五、其他类企业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年度工资总额的百分之十设置安全生产奖励资金。
“这笔资金首要用于从业人员报告隐患的及时奖励,结余部分可用于安全绩效奖励。”李兵荣介绍,设立这笔奖励资金,一个重要功能就是引导企业对从业人员工资进行结构性调整,改变过去单一的计件工资,转变为“计件工资+隐患排查奖励收入”。这种调整,使从业人员的部分收入与其在安全生产中的贡献挂钩,既维护了员工的合法权益,也体现了“安全就是效益”的价值导向。
二审:蒋海洋 三审:王美华 终审:田必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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