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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约见成为代表履职新常态

http://www.hnrmzy.com  文章来源:2021年第11期   作者:卢鸿福  时间: 2021-11-18   上传:杨柳

人大代表要敢于、善于行使约见权,努力使约见这一履职方式落实落地、发挥作用。

人大代表约见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是法律赋予代表的一项重要职权。代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代表在进行视察时,“可以提出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被约见的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由他委托的负责人应当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近年来,随着代表履职意识不断增强,代表约见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的事例,偶尔见诸报端。约见作为代表履职的有效方式之一,一方面拓宽了代表反映民情民意的渠道,另一方面也增强了人大监督工作的实效,理应成为代表履职的常态。遗憾的是,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并不常见。

造成这一现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制度设计不完善是一个重要因素。法律对约见的规定过于原则,约见的内容、方式、意见处理、程序等缺乏可操作性的制度安排,实践中难以得到运用。因此,有必要在制度上进一步健全完善,让约见这一代表履职方式形成常态、更好发挥作用。

首先,要进一步明确约见内容。哪些事项可以约见,哪些事项不宜约见,都需要明确界定。代表约见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必须出以公心、公道正派,不能掺杂个人情感。约见的内容主要是了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宪法、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本级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列入审议议题的相关内容和涉及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和反映强烈的一些热点难点问题等。对于那些与代表个人或其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事项,或者已经进入司法、复议、仲裁程序的案件等事项, 则不宜作为约见内容。

其次,要进一步规范约见程序。人大工作的程序性很强,约见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也不例外,必须讲程序、依法律。在一般情况下,代表约见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分四步走:一是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提出申请,代表工作机构在接到代表的约见申请后,提出相关意见,报经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或经常委会领导同意。二是代表工作机构根据常委会领导的意见,及时作出安排,将约见活动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提前告知代表,同时通知被约见的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三是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到场面对面接受人大代表的询问, 虚心听取代表的意见、建议。四是代表工作机构归纳整理约见情况,提出建议、意见,交有关职能部门研究处理。

最后,要进一步加强后续监督。约见效果好不好,能不能达到目的,关键是要跟踪监督,持之以恒,追踪问效。代表工作机构要及时了解和掌握整改落实的情况,加强与约见单位的沟通联系,制定解决措施。代表对办理情况不满意的,常委会主任会议认为理由正当的,应责成被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所在单位重新办理,并在规定时间内再次答复代表。对敷衍塞责、推诿、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采取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甚至撤职等刚性方式,加强监督力度,促进代表约见所提出的建议和问题的整改落实,真正体现人大监督的实效性。

人大代表要敢于、善于行使约见权,努力使约见这一履职方式落实落地、发挥作用。同时,人大及其常委会也要充分认识重视约见的意义,逐步将代表约见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制度化、规范化,并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和提升,进一步激发代表的履职积极性,让约见成为代表履职新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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