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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要做好“精”字文章

http://www.hnrmzy.com  文章来源:2021年第8期   作者:卢鸿福  时间: 2021-08-15   上传:杨柳

牢固树立立法为民的理念,结合地方实际,注重推动解决问题,不断提高立法精细化水平。

2015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结合地方实际,创造性地做好立法、监督等工作,更好助力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攻坚任务”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和依法立法,围绕地方党委中心工作,积极稳妥地开展立法工作,为地方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

经过六年多的探索实践,设区的市地方立法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不足。如一些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法规不好用、不管用、大而全,存在“复制”“粘贴”的现象;有的立法没有地方特色,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实效不明显;有的选题单一,不是立“山”,就是立“水”等。这些问题已经成为制约立法引领推动改革发展的瓶颈。

看似寻常最奇崛,成如容易却艰辛。立出一部务实管用的法规,确实不易。党中央明确提出“推进立法精细化”,因此,地方立法工作要牢固树立立法为民的理念,结合地方实际,注重推动解决问题,不断提高立法精细化水平。

首先,选题要精细。在立法选题上,要准确把握地方立法的职能定位,对国家法律的“补充”和“完善”下功夫,不要贪大求全、盲目跟风,总的原则是需要立法解决且适合立法解决的问题。具体来说,要注意把握五个方面:一是立法需求的客观性,重点是在现实生活中客观存在,已经或者必然影响到改革发展稳定或者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二是立法调整的适合性,也就是说其他治理手段难以有效解决,只能依靠法律手段来规范调整的问题;三是现有立法的空白性,上位法或者其他相关法律尚无相关规范,只能通过地方立法来补充解决相关问题;四是本级立法的权限性,必须属于本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权限范围,从目前来讲,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是一种有限的立法权;五是立法出台的时效性,条件比较成熟、各方意见趋于一致的立法项目,可以优先纳入立法计划。

其次,内容要精准。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就提高立法质效作出明确指示,强调要研究丰富立法形式,可以搞一些“大块头”,也要搞一些“小快灵”,增强立法的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在立法内容上,一定要突出地方特色,坚持务实管用、简单可靠、急用先行,需要几条就定几条,能用三五条解决问题的就不搞“鸿篇巨制”;要注重“小切口”,不要什么都往法规条款里面装,最后什么也规范不了,看似“大而全”,其实“不管用”。特别要注意的是,法规要进一步瘦身、去水分,上位法有规定的原则上不重复,政策性文件不能简单地转化为法规的权利义务规定,原则笼统的规定能不写的尽量不写,切实增强立法的可操作性。

最后,表述要精确。制定地方性法规关系国家、社会利益以及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切实保障。法规的条文表述必须严谨规范,使管理相对人、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都能正确理解和把握。因此,要善于用法言法语进行精准表述,务求规范、统一、精炼、严谨,千万不能出现模棱两可或前后矛盾、缺项漏项的情况。要严格按照立法技术规范的要求,字斟句酌,反复推敲,认真审定每一个词和标点符号,避免“口水话”和“文件用语”,真正使制定的法规“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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