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长沙县法院按照上级法院部署,紧跟中央司改步伐,认真落实司法责任制,司法改革各项举措已经落地生根。与此同时,按照总书记关于“多推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改革,多推有利于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的改革,多推有利于调动广大干部群众积极性的改革”的指示精神,坚持落实顶层设计和发挥基层探索相结合,苦练内功,向改革要生产力,从2013年开始,推出取名为“三分式”审理模式的审理方式改革,以原有的财政预算、人员编制、硬件配置成功缓解“案多人少”难题,人民群众获得感增强,法官队伍精神面貌焕然一新。
积极探索繁简分流机制改革,全面提高司法效率
法院工作是一个整体,司法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我院推进司法改革始终注重改革的系统性和协同性,循序渐进、不断深化,积极探索最符合基层法院司法实践的综合性改革模式。
一是优化诉讼流程。全面梳理诉讼程序的每一个重点环节,统筹协调推进人员配置和诉讼程序优化,通过四年时间的努力,我院形成了案件“繁简分流、事实分流、争点分流”的“三分式”审理模式,实现既定的“案件繁简分流、庭前求同存异、庭审定纷止争”三大分解目标,实现了都江堰式的“无坝引水、自然分流”。优化后的诉讼流程能够做到庭前准备繁简分流,庭审聚焦繁简分类。2017年,我院收案14403件,同比上升31.32%,结案13497件,同比增长26.71%,结案率达93.71%,同比提高2.52个百分点,结案率连续三年排名全市第一,存案降至906件,连续两年实现降低,积案“滚雪球”式增长局面得到了有效遏制。
二是改革庭前会议。我院要求所有案件在开庭前都必须召开庭前会议,庭前会议由法官助理主持,法官负责指导,主要职能是完成以往庭审过程中的程序性工作等六大任务,并且明确争议焦点。召开了庭前会议的案件必须当庭宣判,事实上,通过庭前会议的“求同存异”,当事人之间的调解率已经超过50%。改革后,庭审时间较以往缩短了近2/3,平均庭审时间仅45分钟,法官半天开3-4个庭成为工作常态,2017年全院当庭宣判率达78.76%,当庭宣判案件的上诉率仅为4.5%,民事案件平均审理天数仅70天,简易程序案件审限内结案率达100%。
三是推出“分论式”裁判文书。将裁判文书作为诉讼程序的目标要求,推出“分论式”裁判文书,将有争议事实和无争议事实分叙、事实审和法律审分论,形成了无争议的不必说理,争议小的简洁说理,争议大的详尽说理的说理新格局,文书结构清晰、简明易懂,符合人民群众阅读习惯和法官庭审思路。改革后,判决书篇幅比改革前减少40%,大部分仅1-6页,其中文书说理部分占48%以上、比改革前提高50%,当事人赢得明明白白,输得也明明白白。文书制作效率提升两倍,部分当事人在庭审后30分钟即可领到裁判文书,减少了人民群众往返法院的次数,群众对改革后文书满意度高达100%,法官长期加晚班写判决书的工作状况基本消除。
扎实推进司法责任制度改革,全力提升审判质量
紧紧牵住司法责任制改革这个“牛鼻子”,我院坚持以审判为中心,切实增强法官查明事实、驾驭庭审、制作文书等核心能力,尽量减轻法官的事务性工作负担,让法官只对案件裁判负责、心甘情愿对裁判负责、满怀荣誉感地对裁判负责。
一是突出主审法官负责制。抓住法官遴选关键环节,优化队伍结构,法官入额惟能者上,46名入额法官老中青相结合。保障法官审判权独立行使,所有入额法官必须亲自承办案件,裁判文书签署权全部交回承办法官(法律规定必须由院长签发的除外),全面取消院庭长审批案件制度。增强法官履职保障,诉讼事务集约管理,新设立诉讼服务中心集中实施保全送达,有效送达率达70%以上;建立聘用制法官助理制度,实行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1+x+1”人员配置模式,让法官从繁杂的事务性、程序性工作中解脱出来。2017年,在基本不加班的情况下,员额法官人均办案293件,位列全省第四,同比增加108件,法官个人结案数最多达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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