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化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行医案。被告人廖某某犯非法行医罪,被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此案是该院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颁布施行以来审结的首例非法行医罪案件。
被告人廖某某于1993年取得中医师证,但1998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颁布、实施后,没有依法到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认定,未取得医师资格。
2014年6月11日,被告人廖某某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被安化县卫生局行政处罚,但廖某某并未停止诊疗活动。
2015年10月,被告人廖某某为受害人谌某某先后开两个疗程的两种中药(其中一种药丸含有毒性中药马钱子)服用。2016年1月6日,受害人在服用第二个疗程的药物时,未按医嘱服药,服多了含马钱子的药丸致身体不适,并出现意识不清,经抢救无效于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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