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黄某某、宋某、夏某某等四名被告人在湘乡市城区租一平房,男女合作采用“仙人跳”的方式抢劫他人财物,即由女方选择作案目标后,将目标带入租住地“按摩”,再由男方破门而入,采取威胁、殴打,逼迫受害人交出财物。近日,湘乡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被告人李某、黄某某、宋某、夏某某因犯抢劫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三年不等,并分别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至三万元不等。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12月10日10时许,被告人夏某某将被害人彭某带至湘乡市望春门云门寺居委会贺某家的一楼出租屋内,被告人夏某某在为彭某做按摩时,被告人李某和黄某某持铁棍闯入该房间,对被害人彭某进行威胁、殴打,逼迫其交出财物,双方发生揪打,被告人李某持铁棍将彭某殴打致伤后抢走其现金人民币3000元左右,一条金手链。被抢财物总计价值人民币12600元左右。经湘潭市东方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彭某所受损伤为左脸部软组织挫伤、左眼睑球挫伤、头皮裂伤、双上肢软组织挫擦伤,其损伤属轻伤二级。
自2015年9月至12月,被告人李某、黄某某、夏某某和宋某,以上述类似的方式在湘乡市城区内抢劫被害人钱财。其中被告人李某和黄某某共同作案2次,涉案金额人民币15800元;被告人夏某某和宋某各自参与作案1次,涉案金额分别为人民币12600元和人民币3200元。
湘乡市法院经依法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黄某某、宋某、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上述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黄某某、宋某、夏某某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2005年12月19日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13年刑满释放。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抢劫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据此,依照相关法律,以抢劫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宋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六千元;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夏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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