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24条”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在2004年4月1日施行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简称。若司法裁判简单套用“24条”,将一方个人名义举债一律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有的还是大额、巨额的恶意债务、虚假债务甚至是违法债务,则“卸下了婚姻背上了巨债”。当前层出不穷的离异人员尤其是妇女“被负债”的案例就是明证。
近年来,我不断接到省内外离异人士因为“24条”“被负债”的投诉和反映,他们因为一段痛苦的婚姻,而背上了一辈子甚至几辈子都还不清的巨债。他们有的工资被冻结扣划,有的房产、汽车被拍卖,有的被社会人员跟踪、盯梢、看管,家人和小孩遭到威胁。他们卸下婚姻后重建的生活秩序再次被打破,甚至一家几代人的工作生活受到严重干扰,难以安宁。
婚姻需要双方的诚信而不是欺诈。
借钱赌博、炒股应属个人债务
大约在2011年,我在宁乡县人民法院任职时,接待了朱某来访。他说:“前妻梁某炒股和赌博,欠了很多外债。几年来,我被不断地告上法庭。几万元、十万元的都替她还了,这笔70万元的就无法承受了。我是拿工资的公务员,离婚后小孩由我抚养。这个案子一审、二审都按‘24条’判为共同债务。我不断申诉,省高院发回重审。但宁乡法院重审后迟迟未判。”我赶紧找来庭长和承办法官了解案情,省高院发回重审意见函是要求查明该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我和合议庭法官探讨后认为借款金额较大、未用于家庭生活,应改判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且有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导意见。但庭长有担忧,认为法院过去都是直接按照“24条”裁判,如果这个案件改判,会导致连锁反应,甚至有可能引起“翻盘”的严重后果。我认为要实事求是,如果案件处理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也与法律精神相悖,即使“翻盘”,也要纠偏纠错。该案经审委会充分讨论形成共识,将案件改判为债务人梁某的个人债务,其前夫朱某不承担清偿责任。债权人蔡某不服,上诉至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二审维持宁乡法院重审改判意见。当事人才服判息诉。
不合常理的超大额白纸借条
2013年3月,我到长沙市天心区法院任职不久,一位50多岁的女士于某来到我办公室即跪下来。我赶快扶起她,问有何冤情。她拿出本省另一基层法院限她3天搬出房子的拍卖通告,说现在唯一的房子又要被拍卖,她和孙子只得流落街头了。细问才知,天心法院在处置了她一套房子之后,再不忍心处置剩下的唯一房子,就没有再执行了。“债权人”袁某不断向上级法院反映。这个案件就指定到另一法院异地执行。我看到该案是本院一审生效,且120万元的白纸借条形成的过程很复杂,原判直接适用“24条”判为夫妻共同债务,事实未查清,认为应启动再审程序。
案件开庭后,我主持审委会进行了两次讨论。抽丝剥茧,逐步弄清该债务是因为于某前夫胡某曾为一工程项目部负责人。因该项目欠他人16万元工程款,后该债权人将这16万元债权转让给本案“债权人”袁某。袁某为收回这笔款项,将胡某控制,逼迫其写下“欠款32万元”的条据。到期后胡某未能清偿,袁某又迫使胡某在同一天写下“欠款42万元”“欠款45万元”共计87万元的两张欠条。后来,欠条又变成了“欠款120万元”。此后,胡某和于某离异。于某自始至终不知有此债务。两人离异后,袁某便持这张“欠款120万元”的欠条向天心区法院起诉胡某和于某共同偿还。天心法院一审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将该“120万元”判定为胡某和于某夫妻共同债务。于某认为该债务与自己无关,且无力承担上诉费,就放弃了上诉。我们再审后,经审委会讨论,最后形成共识:这笔120万元的债务形成过程复杂,不合常理,债权债务真实性存疑,更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决定撤销原判,驳回原告袁某诉讼请求。宣判后各方均未上诉而生效。
该案在2015年12月4日被全国妇联和最高法院授予“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
前夫欠了情人的债,要前妻来还
王某与张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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