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5年3月5日0时35分许,被告人杨双雄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搭载刘巧、郑艳梅、唐述晚、宁赛男从邵东县廉桥镇返回邵东县城,途经G320国道1325KM+200M处与杜新柏驾驶的货车会车时,因雨天路滑、车速过快,杨双雄在采取制动时客车横移至公路左侧,杜新柏驾驶货车超速行驶,避让不及,导致两车相撞,造成刘巧、郑艳梅、唐述晚当场死亡,宁赛男受伤的特大交通事故。经依法认定,杨双雄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杜新柏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杨双雄主动拨打电话报警。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被告人杨双雄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特大交通事故,致三人死亡、一人受伤,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并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杨双雄肇事后主动拨打电话报警,且归案后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判处被告人杨双雄有期徒刑五年。
【法官说法】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应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本案被告人杨双雄作为客车驾驶员,在雨天驾驶客车行驶时车速过快,会车时操作不当,致使车辆失控。因此,杨双雄对本案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主观上的过失,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交通肇事造成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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