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9日上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了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真听取报告。
11月29日上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了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曹儒国作的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此前,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结合湖南实际情况,突出了规范的重点,更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并对进一步完善二次审议稿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同时,省政府办公厅反馈了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常委会法工委根据常委会会议的审议意见和省政府办公厅的意见,对二次审议稿进行了修改,并将修改稿寄送十四个市州人大常委会书面征求意见。10月24日,法制委召开了省直相关部门座谈会,根据各方面反馈的意见,又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11月8日,法制委召开全体会议对修改稿进行了统一审议。根据审议意见,法工委再次修改,最终形成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条例草案经过两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和多次修改,已经趋于成熟,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符合我省实际情况。”曹儒国在报告中介绍了条例草案的主要修改情况。他介绍,条例草案进一步明确了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原料和产品的生产、销售、使用规范,增强了可操作性;进一步明晰了油品管理尤其是船舶用油管理的政府职能部门,规定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监督管理,定期对机动车船用燃料质量进行监督抽查,并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
关于燃油机动车数量调控制度,省政府办公厅反馈意见认为,目前湖南尚无必要采取机动车数量调控,机动车数量调控制度对尚未购车的人不公平、可能影响社会稳定,也可能影响我省汽车工业发展,且没有上位法依据,建议删除该条或者改为机动车限号出行。曹儒国在报告中介绍,经调研了解,除长沙市外,我省其他大部分市州汽车尾气污染在整个污染源中所占比重并不大,目前尚无必要采取燃油机动车数量调控,据此,三次审议稿删除了关于燃油机动车数量调控制度的规定。
关于法律责任的限定,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草案中法律责任设置不太合理,处罚条款过少,没有威慑力,实际工作中没有可操作性。省政府办公厅认为,二次审议稿第40条设置的关于大气污染防治特护期的法律责任值得斟酌。考虑到上位法对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比较严也比较细,操作性比较强,没有必要照抄照搬上位法,三次审议稿删除了有关大气污染防治特护期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规定。
此外,根据省政府办公厅的意见,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增加了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大气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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