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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案例

银行卡遭“隔空”盗刷,谁之过?

http://www.hnrmzy.com  文章来源:《人民之友》2016年第11期   作者:李田方  时间: 2016-11-22   上传:redcloud

案例   衷先生于2011年1月18日在中国光大银行长沙岳麓支行处开户办卡,双方建立储蓄存款合同关系。至2015年6月29日,卡上尚有存款余额92001.44元,之后,其没再进行任何取款、转帐或消费等操作。次日,衷先生接到短信提醒,银行卡被他人分别在福建厦门市惠家乐百货购物商场、厦门市永新百货盗刷消费共计91980元,随即,衷先生持卡到深圳市公安局景田派出所报案。后又多次与中国光大银行长沙岳麓支行沟通此事,要求银行调查处理,但银行既没有退还存款款项,也未给出确切答复。无奈之下,衷先生才将银行诉至法院。

岳麓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衷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衷先生不服,提起上诉。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重新认定了双方过错,并依法改判:由光大银行和衷先生按照8∶2的比例来承担赔偿责任。

宣判后,双方服诉,判决已生效。



说法  李田方/湖南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银行卡发生异常交易,银行拒赔现象屡屡发生,这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法院审理过程更是曲折回转、责任认定不一。就当前这类案例来看,争议的关键点在于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笔者认为,银行与储户之间不仅是单纯的储蓄合同关系,还有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关系,因为银行不是单纯的帮储户保管钱,而是用储户的钱去投资或者放贷,然后将赚取的一小部分让利给储户,如果仅有储蓄合同关系,银行又怎么可以拿储户的钱去赚钱呢?因此,当遇到盗刷问题,且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储蓄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储户只需就存款盗刷事实完成初步举证即可,如持有真卡的证据、涉案时间内的用卡记录、报警记录、挂失记录及银行短信通知记录。一旦储户提供的证据达到初步举证责任的标准,即应由银行提供反证,证明争议交易确系真卡所为。因为,要使用借记卡进行交易,两个条件缺一不可:一是借记卡验证;二是正确有效的密码。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果银行认为是储户泄露银行卡密码等信息,银行应承担举证责任,而且与银行相比,储户处于弱势地位,银行相对有能力,也应当承担更多的举证责任,这也是有依据可循的。

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及相关卡片技术、设备、操作平台的提供者,在其与储户的合同关系中明显占据优势地位,其应当承担识别伪卡或模拟卡的义务。

银行卡密码不是识别储户的唯一依据。银行卡章程中一般都约定:使用密码相同的取款视为储户本人取款。全国使用相同密码的人不在少数,只要发生盗刷,密码肯定相同,如果按银行理解,密码相同就是视为本人取款,那么视为哪个人取的款呢?因此,只要银行不能证明是储户本人,就应当继续履行储蓄合同。

如今,盗刷案件频繁,根本原因在于银行不愿更换磁条卡。因为磁条卡换成芯片卡,其总成本陡然上升,甚至大大超过被盗刷金额,即使全部由银行承担,也不如换芯片卡总“成本”所产生的利息多,从成本上考虑,银行是很不情愿更换磁卡的。盗刷层出不穷,伪卡轻而易举能进入银行系统交易,只能说明该借记卡制作技术、加密技术粗糙或银行系统存在重大缺陷,无法识别真伪卡。

因此,笔者认为,储户把钱交由银行保管,持卡人在卡未离身的情况下被盗刷,当然要找银行维权,银行如不能举证证明储户存在违约或过错,只要第三方持伪卡或模拟卡进行交易就不能免除或减低银行的赔偿责任,这也是目前储户维护自己存款利益最有效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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