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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要闻

我省拟修订财政监督条例:转变“事后差错纠偏”模式

http://www.hnrmzy.com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本刊记者 王美华  时间: 2016-07-29   上传:redcloud


727,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省财政厅副厅长刘崇斌向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作关于《湖南省财政监督条例(修订草案)》的议案及说明。

摄影/陈柳


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湖南省财政监督条例(修订草案)》。

 

 “原《条例》只有20条,没有分章,《条例(修订草案)》共37条,分为总则、日常监督、专项监督、监督措施与结果运用、法律责任等六章。”727,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省财政厅副厅长刘崇斌向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作关于《湖南省财政监督条例(修订草案)》的议案及说明。刘崇斌介绍,为了转变原来的财政监督注重“事后差错纠偏”的监督模式,实现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相结合和覆盖所有财政资金、财政运行全过程的要求,《条例(修订草案)》结合日常财政管理工作,增加了日常监督内容,同时根据国家财政部《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专项监督程序进行了梳理和完善,并作为专章予以规定。其中,日常监督主要就预算编制、预算执行、政府性债务、国有资产监督等重点监督内容作了具体规定。专项监督主要对专项监督检查的方式和程序作了具体规定。

“为了保证监督的效果和威慑力,《条例(修订草案)》对监督措施与监督结果的运用作出了规定。”刘崇斌表示,《条例(修订草案)》明确了三种监督措施,分别为:财政部门可以责令被监督单位停止或者限期改正财政违法行为,拒不停止、改正的,可以暂停拨付有关财政资金;发现被监督单位的规定与国家、省有关规定相抵触的,可以纠正或者建议有权机关纠正;对被监督单位的财政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处理。同时,加大监督结果运用力度。规定财政部门应当将监督结果作为资金拨付、完善相关政策制度和预算安排、调整的依据;被监督单位应当根据监督结果,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提高本单位和所属单位财政管理水平。

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人大财经委委员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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