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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案例

遭遇车祸,城中居住、村里挣钱该如何索赔?

http://www.hnrmzy.com  文章来源:《人民之友》2016年第6期   作者:罗新祥  时间: 2016-06-27   上传:redcloud

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应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是按城镇居民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索赔。



城里人,乡里人,因为遭遇人身伤害时,赔偿数额相差巨大,常常引发身份之争。这不,年逾五旬的王俭交通事故受伤后,就遇上了身份难题。他在城区建有房子,也住在了城区,可并没有与农村完全割裂,除了明明白白登记为农业家庭户口外,工作场所也在农村。如此,王俭主张按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遭到了肇事方的坚决反对,跑通宿的农民,咋能算城里人呢?

2016年初,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城中居住村里挣钱,到底算城里人还是乡里人呢?


摩托车司机被面包车撞成重伤

2014年7月25日下午4时左右,王俭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沿着望城区书堂大道由北往南行驶。王俭没有佩戴安全头盔,所驾摩托车也没有定期安检。当摩托车行驶到一个十字路口,交叉而过的是丁字联络线,此时,杜华正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自西向东驶来,恰恰路口又没有交通信号灯,双方又都疏忽大意,没有及时避让,结果,一起不该发生的交通事故就这样发生了。王俭头部被撞,倒在地上,鲜血直流,昏迷不醒,当即被送往中南大学湘雅医院住院抢救。

不久之后,望城区交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杜华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1款、第44条“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的规定,应负事故主要责任;王俭的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3条第1款、第22条第1款、第51条之规定,未定期进行安全检验、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未佩戴安全头盔,应负事故次要责任。杜华不服,申请复核,2014年底,长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作出复核决定,维持了原事故认定。

责任认定告一段落,纠纷化解才刚刚起步。受了重伤的王俭,经全力抢救,总算保住一条性命。相伴而来的,是巨额医药费,自2014年7月25日至2015年2月10日,200多天,近7个月时间,逾70万医药费让这个家庭捉襟见肘。肇事司机杜华自知责任难逃,可能力有限,王俭家人多次催促,才分数次支付了6.8万元。肇事车辆投有保险,交强险之外还有20万元限额的商业险,可保险数额远低于损失额,杜华的赔偿能力成为关键。多次协商,杜华表示,现阶段无钱支付,起诉索赔成为必然选择。

2015年3月,王俭聘请律师申请司法鉴定,1个月后,湖南省湘雅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王俭颅脑损伤致双上肢肌力3级,双下肢肌力4级构成叁级伤残,中度智力缺损构成肆级伤残。伤后休息时间及营养期限至伤残评定前一日,存在大部分护理依赖。后期遵医嘱治疗,治疗费按实际发生费用计算。

万事俱备,只待起诉,纠纷化解终于迈入诉讼通道。


残疾赔偿金,城乡差距大

2015年7月底,王俭一纸诉状将杜华及某保险公司告上法庭,其妻子程兰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诉讼权利。起诉状中,王俭阐述了事故发生的经过、交通事故认定结论、伤残司法鉴定结果及车辆保险情况,请求杜华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后期护理费等各项损失146万元,并由某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146万元,这索赔数是怎么来的?诉状中,王俭一方详细列举了损失清单。医疗费排在首位,中南大学湘雅医院及此后到望城区医院治疗共计73.5万元;残疾赔偿金数额巨大,一个三级伤残,一个四级伤残,伤残系数87%,赔偿年限20年,按照2014年度湖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计算,达462318元;后期护理费十分惊人,因构成中度智力残疾,生活自理能力严重受限,需要大部分护理依赖,王俭按照20年的期限,80%的系数,城镇服务业的收入标准,提出了640512元的损失数额。前述三项再加上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共计200余万元。根据责任分担,扣除应自行承担部分,王俭提出146万元的赔偿请求。

146万元,对于杜华来说,是一个天文数字。车辆投保交强险和20万元限额的商业险,二项相加,保险公司的赔偿额度为32万元,限额之外的赔偿,都会落到杜华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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