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30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
一、对《湖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工作若干规定》作出修改
(一)将第一条中的“结合《湖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若干规定》的实施情况”修改为“结合本省实际”。
(二)将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为主席团成员,根据主席团的安排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负责处理主席团的日常工作。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召集和主持主席团会议;副主席受主席委托或者在主席出缺的时候,可以召集和主持主席团会议。”
(三)将第五条修改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负责召集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换届后的第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根据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决定临时召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闭会期间的工作。”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会议每三个月至少举行一次。”
(四)将第六条第四项改为第六项,修改为:“负责报请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设立的选举委员会;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的报告,确认代表的资格或者确定代表的当选无效,在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前公布代表名单。”
增加三项,分别作为:“(二)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本地区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有计划地安排代表听取和讨论本级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开展视察、调研等活动;听取和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五)根据代表的要求,联系安排本级或者上级的代表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将代表参加视察、专题调研活动形成的报告转交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
“(七)定期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
(五)将第八条第四项修改为:“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二、对《湖南省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细则》作出修改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一条:“公民参加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境外机构、组织、个人提供的与选举有关的任何形式的资助。
“违反前款规定的,不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已经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的,从名单中除名;已经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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