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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研究

让乡镇人大监督走出“边缘地带”

http://www.hnrmzy.com  文章来源:2016年第2-3期《人民之友》   作者:王新林  时间: 2016-03-31   上传:redcloud

乡镇人大应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走出监督的“边缘地带”。

 

正确定位监督职能
      乡镇人大在履行监督职能过程中既要敢于监督,又要善于监督,做到到位不越位,解难不为难,支持不代替,搞好监督与支持的有机统一,增强监督工作的实效性,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目前,大部分乡镇人大主席身兼数职,在乡镇人大闭会期间大多分管着大量的行政事务,在这样的现实情况下,如果不能正确认识和处理人大与政府、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那么人大监督工作就很难开展,也开展不好。乡镇党委要发挥好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确保乡镇人大主席能够超脱于行政事务,正确处理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理直气壮地实施监督。

 

依法保障监督职能
      乡镇人大没有常设机构,宪法规定的“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务”的权力在基层其实很难充分实现。然而,在乡镇人大闭会期间,主席团又确实存在,否则,一个不存在的机构如何去召集人大会议。实际上,目前大多数乡镇一般都有一名主席或者还配有一名人大副主席、人大专干。因此,应从法律层面上明确主席团的常设地位和监督权,保证乡镇人大更好的履行监督职责。
      坚持人大干部与党政干部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在政治地位和经济待遇上,人大干部与党政干部应同级同待遇,乡镇党委要加强对乡镇人大工作的领导,不断增强人大意识,转变领导方式,尊重和支持人大依法行使职权,善于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律程序变为国家意志,不断适应依法治国新常态。
      地方组织法对乡镇人大干部的任职有明确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必须向人民代表大会辞去主席、副主席的职务。”然而,目前乡镇的工作却存在“人大政府不分家,工作职责都一样”的现象。作为代表的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直接主管政府工作,与代表法“不直接处理问题”的规定,也是相左的。因此,应进一步从法律上明确人大干部不得直接主管政府职能的工作,使人大干集中精力更好履行监督职能。
      不断提升履职素质。配强乡镇人大主席,将精兵强将配备到人大工作岗位上。注重业务培训,县级人大常委会应多举办乡镇人大主席培训班,可以采取乡镇人大主席列席常委会会议和年度工作总结等多种方式,互相交流工作经验。
      提升乡镇人大工作的“认同感”。进一步加强宣传工作,让广大人民群众充分认识到人大的性质、地位和作用,树立人大监督的权威。乡镇人大工作者应当乐于奉献,敢于监督,增强履行人大职能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着力加强乡镇人大监督
      乡镇人大应重点围绕经济建设、民生发展,切实履行审议、决定、监督等职权,掌握知情权,用足监督权,慎用决定权,对事关乡镇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发展的重大事项,要充分发挥人大监督作用,坚持在参与中监督、在监督中支持的工作方针,积极有效地开展视察、调研、听证,做到认真审议、慎重决定,监督和支持政府的各项工作。
      结合本地人大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有效措施,加强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保证人大各项决议施行的连贯性和有效性。全面和系统地听取政府工作报告,切实履行对政府的监督职能,重点围绕发展乡镇经济、改善民生等,定期听取政府各项工作开展情况报告,全力推进社会各项事业发展。
      巩固和加强述职评议活动,制定年度评议计划,注重评议效果,重点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和服务质量,进行分期、分批地评议和视察,促进政府及职能部门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和工作效率。
      认真处理代表议案和建议,对代表的议案及时交人大会议主席团讨论、研究,对重大事项提交全体代表审议,形成决议,定期组织检查决议执行情况,对建议批评意见及时转交政府和相关部门,并认真督办,真正做到件件有答复、事事有回音、项项有结果。(作者系麻阳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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