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我们全家都很害怕,公公已经七十多了,被抓走可怎么办”,本来已经正常生活的郜艳敏近日被一篇网络转发的报道《被拐女成为山村女教师》打破了平静,内心充满了惶恐。据报道,1994年,18岁的河南姑娘郜艳敏被骗卖给人贩子,后被转卖、强暴,最后以2700元的价格卖给了太行山深处的河北曲阳县下岸村她现在的公公家,嫁给了没有文化的丈夫。之后她几次自杀、逃跑,并在1995年回到家乡,后又自愿留在下岸村,从2000年起担任村小学唯一的代课教师,并获得“2006年感动河北十大年度人物”。对郜艳敏痛楚的人生经历,网民的反应是复杂和纠结的,“被拐女成最美乡村教师,该感动还是耻辱?”并有网友表示,郜艳敏是“尴尬的榜样”。引起网友进一步关注和热议的还有,7月29日公安部打拐办主任陈士渠微博转发了报道,称已部署调查,人贩子必须严惩,买主也必须追究刑事责任,对受害人应当救助,不能纵容拐卖、同情买主。而现实情况是,距郜艳敏被拐时已经过去21年,公婆的照顾和儿女的成长,让她的心渐渐暖起来,她与当初的收买人一家已成为亲人,育有一对儿女,女儿明年即将参加高考,她也离不开这个家了。“因为我的事,全家人都病了,我希望我的家人都平平安安,儿女们都能安心上学。”她对媒体表示,如果要追究法律责任的话,“应追究人贩子而非我家人。”郜艳敏的恐惧和茫然,拐卖事件牵涉到的情理与法理,怎样的解,才能化开这样的结?
陈秋江(读者):最美乡村女教师竟是被拐女,这样的真相让人尴尬,让人难过。
郜艳敏本来拥有美丽的青春,但是,一次拐卖,却让她的人生发生了转折,她忍受了人间的各种痛苦与折磨,曾也多次自杀、逃脱,但都没有成功。她的内心可想而知,是多么的绝望与痛苦,是多么的想将拐卖者绳之以法。
慢慢的,随着时间的流逝,她的内心慢慢变得柔软、变得“认命”了,也开始了新的生活,当起了乡村教师。从生活的角度而言,郜艳敏此举值得肯定,既然从内心深处原谅了“买家”,也感觉到了生活的美好,那么,好好活着,追求并享受生活才是硬道理。
但是,就法律而言,郜艳敏是被拐卖的、无辜的受害者,拐卖者的行为触犯了法律,打破了郜艳敏的生活,给她带来了巨大的伤害与折磨,追究责任是应有之义,容不得半点含糊。而作为郜艳敏的“买家”而言,当初的买卖行为有违人伦与法律,正是买家的行径助长了拐卖者的疯狂,买家必须承担一定法律责任。
郜艳敏对媒体抱怨,不要打扰他们平静的生活,不要追究当初“买”她的公公的责任,从情感的角度而言,可以理解:经历岁月的磨砺,她曾经的“买家”已成为了她的公公,是一家人了,她已接纳了他们并开始了新的生活。但是,“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在对待法律与是非面前,我们绝不能装马虎,打太极拳,只有严惩违法者才能起到示范与警示作用,以树立人们的法治观念与法治思维。当然,这其中,拐卖者社会危害性最大,给被害人造成的伤害也最深,对此,当严惩不贷,追责到底。对于“买家”而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郜艳敏已经谅解了她的公公,且已过了20年的法律追责期了,对此,可以谴责、告诫他。当然,对于一般的“买家”而言,没过时效性且受害人没有谅解,那么,还是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被拐者励志成为了最美乡村教师,这初听很美好,但是,这种带泪带血的“励志”让人纠结、让人悲伤,但愿这样的人间悲剧不再上演。
李国海(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法学界人士普遍认为,社会生活是复杂的、具体的,远远超过法律条文呈现出来的有限设想。本案的事实再次证明了这个论断,它呈现出了法律与人情相互扭结的多维表象。然而,这个案件本身既已落入法律适用的空间,我们必得以法律为基本依据,适当考虑人情,来寻求解决之道。
作为讨论的基点,我们必须体认到,拐卖妇女、儿童具有重大的社会危害性。一方面,对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会造成巨大的精神甚至人身损害,另一方面,也会对被拐卖者所在的家庭其他成员带来巨大的精神损害。在我国实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特殊背景下,拐卖妇女、儿童的社会危害性更烈。因此,法律应当以较为激烈的立场来对待此种行为,将拐卖妇女、儿童行为纳入犯罪行为之列,予以刑事制裁。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明确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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