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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2014年以来,全国法院受理环境资源类案件26万余件 司法守护绿水青山

http://www.hnrmzy.com  文章来源:人民日报   作者: 徐 隽  时间: 2015-11-18   上传:redcloud

  环保法庭依法审理案件。
  资料图片

  “判令被告5个月内清除矿山工棚、机械设备、石料和弃石,恢复被破坏的28.33亩林地功能,在该林地上补种林木并抚育管护三年,如不能在指定期限内恢复林地植被,则共同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10.19万元……”

  10月29日,原告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与被告谢某、倪某、郑某、李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在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

  这是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实施后,全国首例由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也是近年来全国法院创新环境资源审判方式,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缩影。

  11月7日,在福建龙岩召开的第一次全国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介绍,2014年以来,全国法院受理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29677件、行政案件43917件、民商事案件191935件,有效发挥了刑罚的震慑作用,促进了环境资源执法部门依法行政,维护了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

  全国设立456个环境资源审判机构

  2007年11月,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保护审判庭和清镇市人民法院环保法庭成立,这是全国首家两级环保审判专门机构。此后,环保法庭如雨后春笋般在全国许多法院建立。2014年6月,最高法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进一步指导各地法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机构建设。

  “截至2015年9月,全国共有24个省区市人民法院设立了456个环境资源审判庭、合议庭、巡回法庭,福建、贵州、江苏、海南4省已经建立起三级环境资源审判组织体系。”最高法环资庭副庭长王旭光介绍,专门化审判增强了环境司法的统一性,充实了审判力量,提高了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的水平。

  在环境资源审判探索中,法院突破传统审判思路的束缚,海南、昆明、无锡、龙岩等地法院建立了公益诉讼专项资金制度;福建、贵州、江苏等地法院实行环境保护禁止令制度,及时制止污染排放行为,探索生态恢复型司法,解决执行难。

  福建省长汀县法院首次试行毁损林业资源案件的“补种复绿”, 2008年以来,福建全省法院发出“补植令”“管护令”“抚育令”等287份,责令涉林刑事被告人补种、管护林木面积7万余亩,既实现了刑罚惩罚功能,又修复了受损生态环境,还赔偿了受害人经济损失,“一判三赢”。

  在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的同时,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环境资源案件管辖制度也在探索建立。

  “我们根据主要河流的流域范围,将全省划分为4个生态司法保护板块,由4个中级法院、5个基层法院集中管辖环境保护案件。”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生态环保庭副庭长罗朝国说,实行集中管辖,有利于避免跨区域环境污染分段治理、各自为政、治标不治本等问题,有利于避免地方保护主义,提升法院抗行政干预的能力,使法院敢于受理一些在当地比较有影响的案件。

  2014年10月20日,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检察院以行政不作为、怠于处罚污染企业为由,将金沙县环保局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环保局履行对企业的处罚职责。集中管辖赤水河流域环境案件的仁怀市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结果,法院还没宣判,环保局便主动履行了行政职责,检察院随后撤诉。

  “加强和创新环境资源的司法保护,需要建立布局合理、适度集中的环境资源审判组织体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周珂说。

  现有环境权益冲突的救济渠道不够畅通

  近年来,扭转环境恶化、提高环境质量已经成为人民群众的核心诉求,公众环境权益意识和环保参与意识不断提升,因环境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呈上升趋势,有的还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

  “因建设项目可能造成一定环境影响,项目选址周边群众乃至更大范围的群众自发抵制的情况时有发生,邻避现象日益凸显。原因之一就是现有的环境权益冲突协商机制不能充分满足需要,救济渠道不够畅通。”江必新说,环境资源审判要自觉肩负起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重任,积极引导公众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环境纠纷,通过依法妥善审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实现环境正义与代际公平。

  “绿色是永续发展的必要条件和人民对美好生活追求的重要体现。”不久前闭幕的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强调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加大环境治理力度。

  在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看来,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规划的用能权、用水权、排污权、碳排放权初始分配制度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责任追究等制度需要人民法院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严格落实,为健全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市场体系提供司法保障,提升生态环境治理的法治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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