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说,“立法是为国家定规矩、为社会定方圆的神圣工作”。修改后的立法法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一些省区已经确定首批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市州。同时,对地方立法带来变革,并将产生深远影响。
地方人大工作法理与实践解读之三
立法法修改对地方立法的影响
3月10日,澳门代表团举行全体会议审议立法法修正案草案。
今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修改立法法的决定。此次修法,对地方立法影响有直接和间接两个方面。直接影响方面,一是总则部分关于立法指导思想和原则方面的修改;二是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规章部分的修改。间接影响方面,一是“参照”适用的影响,立法法对地方立法程序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有指引性的规定,即地方性法规案的提出、审议和表决程序,参照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规定以及其他规定制定;二是针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的修改,地方立法可以比照适用。本文就地方立法的直接修改以及可参照、比照适用谈些看法,供地方立法工作参考。
修改后立法法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增加了地方立法不重复上位法、对地方政府规章监督等内容,对地方立法产生直接影响。
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
对地方立法的直接修改及应注意的问题
扫描关注人民之友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