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热线: 85309264 | 收藏首页 | 在线投稿
当前位置:湖南人民之友>法治社会>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银行行长伙同他人转走酒鬼酒1亿存款

http://www.hnrmzy.com  文章来源:红网   作者:刘双 胡潇予 章雪  时间: 2015-08-19   上传:redcloud

8月18日上午9点,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公开一审开庭审理了酒鬼酒公司亿元资金被诈骗案,寿满江等6名被告人被起诉涉嫌合同诈骗罪。

  去年1月27日,酒鬼酒公司发布公告称,2013年11月29日,公司子公司酒鬼酒供销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行杭州分行华丰路支行开立户名为“酒鬼酒供销有限责任公司”的活期结算账户,先后共存入1亿元人民币存款。根据账户明细显示,在2013年12月,同一嫌疑人在供销公司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先后三次转取和汇出上述账户1亿元存款。

  湘西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至2014年1月,被告人寿满江、罗光、陈沛铭、唐红星、郭贤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银行工作人员勾结,利用购酒存款贴息为诱饵,骗取酒鬼酒供销有限责任公司信任,然后采取盗盖印章手段,将酒鬼酒供销有限责任公司1亿元存款非法转出并占有;被告人方振身为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华丰路支行行长,明知寿满江、罗光等人使用不法手段骗取客户存款,为获取个人利益,积极出谋划策,利用自己职权提供帮助。

  公诉机关认为,6名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6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寿满江、罗光、陈沛铭共谋、策划并积极实施犯罪,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方振利用职权提供帮助,对购买《结算业务申请书》转款起了决定性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唐红星参与共谋并积极实施转款行为,被告人郭贤斌从中牵线搭桥并为此出谋划策,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寿满江、陈沛铭假释期满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酒鬼酒公司亿元资金被诈骗案时间线

  11月29日

  酒鬼酒供销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分行华丰路支行开立户名为“酒鬼酒供销有限责任公司”的活期结算账户,其后共计存入1亿元人民币存款。

  12月10日-13日

  一名嫌疑人先后向上述账户存现200元、300元,于12月11日通过上述支行柜台转取供销公司3500万元存款;12日,同一嫌疑人又向该账户存现500元,通过同一支行柜台转取3500万元存款;13日,同一嫌疑人将供销公司的3000万元存款汇出。

  2013年

  1月27日

  酒鬼酒发布公告称,发现旗下子公司酒鬼酒供销有限责任公司在中

《人民之友》杂志社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14-2015 湘ICP备15001378号-1
国际标准刊号:ISSN 1674-8387 国内统一刊号:CN 43-1227/D 邮发代码:42-211
广告经营许可证:湘工商广字0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