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创新是立法之本,是法律生命之源。新预算法控制了“权力预算”的张扬,其中,湖南省关于全口径预算决算审查监督、控制地方政府债、严格规范预算超收收入使用等实践创新、制度创新,对立法提供了重要的支撑和贡献。
地方人大工作法理与实践解读之二
预算决算审查监督的湖南创新与思考
朱新民
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加强对政府全口径预算决算的审查和监督。”党中央向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发出的号令,提出的新要求,是对人大开展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工作的极大支持。如何实现党中央提出的新要求,需要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不断实践、总结、提高、创新预决算审查监督工作,进而做到向制度化、法制化并轨。
6月28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财政部部长楼继伟作国务院关于2014年中央决算的报告。(中新社图片)
2004年,省人大常委会在全国率先制定《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2013年11月,又领先全国出台关于加强政府全口径预算决算审查监督的决定,先于预算法规定“政府全部收支纳入预算”。
湖南预决算审查监督敢为人先
2013年11月29日,湖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政府全口径预算决算审查监督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从预算编制的范围、预算执行的管理、预决算的公开、严格控制政府债务规模、审计报告公开和整改以及严格控制“三公”经费六个方面作了全面规定。这六个方面,我省在实践中已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从巩固成果、制度化、法制化的需要,以《决定》的法律形式作出规范具有十分重要的历史意义。这是全国省级人大常委会第一个作出关于全口径预算决算审查监督的决定,是湖南敢为人先的又一例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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