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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谁动了我的工程款?

http://www.hnrmzy.com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安纯 魏楚瑜  时间: 2015-07-07   上传:redcloud

案情回顾:没领取却有记录,谁动了我的工程款?

2014年上半年,原告徐某承包了被告易某承建房屋中的部分工程,易某分多次向徐某支付部分工程款。相互结算后,徐某拿着易某交给他的领款明细记录表,越看越不明白:据表上面记载,201453日易某共向其支付了22万元,可徐某依稀记得易某只给了一次2万元,且第二笔2万元支付记录的笔迹不是徐某本人所写。徐某认为易某涂改了领款明细记录表,私自添上一笔2万元的领款记录,以示领取。徐某找到易某询问,但易某认为工程款已经过徐某签字确认结算完毕,再拿着明细表来要钱简直岂有此理。为此双方诉至公堂,闹得不可开交。

庭审直击:字迹辨认成为案件关键

庭审中,徐某坚持认为2014年5月3日的第二笔2万元的领取记录不是自己所写。可细心的法官却发现第二笔2万元的领取记录的字迹和整张领款明细记录表的字迹完全一致,倒是第一笔2万元的领取记录字迹模糊,且和上下行对不工整,像是后来加插进去的。面对法官的质疑,徐某却一口咬定第一笔记录才是自己所写,第二笔记录是易某所写。通过字迹对比,法官发现无论是第一笔2万元的领取记录还是第二笔2万元的领取记录,都不可能出自易某之手。徐某的观点无法自证其说;易某质证认为,2014年5月2日、5月3日,原告徐某分别领取了两次2万元的工程款,5月2日的一笔徐某在领取后忘了写上去,5月3日徐某再次领取第二笔2万元款项时,易某提醒过徐某昨天一笔款项没有登记,至于前面一笔的记录是谁补上去的,易某不得而知,因而结账明细表中的2014年5月3日的记录是指这两笔款项。领款明细表的最下方有2015年2月13日徐某、易某双方确认款项已经全部结清的签字,徐某对此事实拿不出有力的质证意见,法官遂采纳了易某辩称双方已全部结清所有款项的观点,认为2015年2月13日工程款已结算并已支付完毕,原告的诉求没有依据。

判决:公平裁决 双方服判

汉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承揽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根据原告诉状陈述,原告是在工程款结算后发现被告还欠其2万元工程款。根据庭审查明的情况,2015年2月13日,在被告易某向原告徐某支付了最后一笔工程款25350元后,双方已经结清所有款项并签字确认。原告主张被告仍有 2万元工程款未给付,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万元工程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之后,原、被告均表示服从判决结果,双方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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