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实践充分证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制度载体,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重要制度载体,是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重要实现形式。
我们从刘少奇同志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内涵的表述中,以及运用政治学的基本原理进行分析,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可以得出以下认识:
第一,把我国的政体表述为“民主集中制”与表述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一致的。毛泽东同志1940年1月在《新民主主义论》中指出,政体是指政权构成的形式,新民主主义的政体是民主集中制。他在1945年4月《论联合政府》中进一步指出:“新民主主义的政权组织,应该采取民主集中制,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大政方针,选举政府。”“只有这个制度,才既能表现广泛的民主,使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高度的权力;又能集中处理国事,使各级政府能集中地处理被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所委托的一切事务,并保障人民的一切必要的民主活动。”周恩来同志也指出,新民主主义的政权制度是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从周恩来同志1949年9月《关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草案的起草经过和特点的报告》以及1954年7月3日《人民日报》发表的社论《我们的国家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等文献看,作为我国政体的民主集中制,或者说行使国家政权民主集中制的过程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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