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6月9日上午,犯罪嫌疑人吴某被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2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据相关负责人介绍,这是《刑法修正案(八)》自2011年5月1日实施以来澧县首起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被定罪量刑的案例。
为发挥该案的警示教育作用,当天,澧县人大常委会、澧县人民政府、政协澧县委员会、澧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了部分是企业业主的市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建筑施工企业的法人代表、建筑施工项目负责人、工业园区内的企业业主及人社局部分干部职工共150人参加了旁听庭审活动。
2013年6月,犯罪嫌疑人吴某承包澧县运达住宅小区56、59、60号楼栋的外墙贴墙砖工程后,聘用胡某建、阳某苗、赵某根、阳某延等40多位民工为其工作。2013年10月,该工程完工。尔后,吴某又聘用其中部分民工为其在津市市东湖林语小区进行外墙贴墙砖工作。2014年1月23日,吴某在支付部分工资款后潜逃、且中断联系。其时,吴某尚欠澧县运达住宅小区胡某建、阳某苗、赵某根、阳某延等民工的工资余款96738元未支付,欠东湖林语小区民工的工资余款94126元未予支付,合计190864元。澧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接到胡某建、阳某苗、赵某根、阳某延等民工代表投诉后,于2014年3月10日、4月5日、18日、29日以张贴通知、发送短信、电话直接联系等方式,多次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吴某在接到指令书七日内,按时足额支付拖欠的民工工资,但吴某一直未履行支付义务。
2014年4月,澧县人社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刑事立案并实施网上通缉。2015年1月,澧县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吴某抓获归案,并由当地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根据法律规定,澧县人民法院做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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