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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解析

http://www.hnrmzy.com  文章来源:《人民之友》2015年第5期   作者:段成钢  时间: 2015-05-25   上传:redcloud

依法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一项敏感度高、牵涉面广、影响力大的系统工程,不同的任免对象有不同的任免方式、工作要求和侧重。

 


 2015年1月23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批准辞职案。

 

按照宪法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一项经常性工作。在实践中,应特别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依法区分任免对象

一是对人大及其常委会机关有关工作人员的任免

任免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和委员。地方组织法规定:“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任免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由主任会议提名,常委会会议通过。”这里的“个别”,按照地方组织法第三十条释义,应当是一、二名,不能多于二名。“三人为众”,三人就不是个别了。而“部分”则可由人大常委会根据需要来决定。关于人大专门委员会的某一委员被任命为同一专门委员会的副主任委员,是否要免去其委员职务,法律没有规定,可以参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做法,不再免去其委员职务。而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由人大常委会补充任命,只能由人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撤销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职务。地方组织法的几次修改,都没有关于撤销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职务的规定。监督法关于撤职人员的范围也没有包括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和委员。实际上,有些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或委员因违法犯罪等原因,需要给予撤职处理,我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办法就此作出了规定。人大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可以向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由常委会决定是否接受其辞职,但人大常委会不能免去或者撤销其主任委员的职务。

决定任免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负责人。地方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如何任免,地方组织法没有规定。全国人大组织法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部门负责人的任免有规定:“常务委员会设副秘书长若干人,由委员长提请常务委员会任免。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工作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委员长提请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人大常委会可以参考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做法,即根据人大常委会主任的提请,决定任免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二是对政府有关组成人员的任免

决定任免政府组成人员的范围。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就省一级而言,凡是经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设立、受省人民政府直接领导而不是由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领导为主的省政府工作部门,其正职领导人员,都应由省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

个别任免。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有关释义,“个别任免”的具体数额应是一、二名,即两次人大会议之间某一次常委会会议只能个别任免政府副职领导人员一、二名,以一次常委会会议任和免各一名副职为宜,不宜每次常委会会议都“个别任免”,更不能在两次人大会议之间把政府副职领导人员全部或大部分更换。有些地方在人大会议前夕或闭会不久,决定任命政府多名副职领导人员,而不将这些副职领导人员拟任人选依法提请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补选。这是规避法律规定、不尊重代表选举权的表现,不符合地方组织法关于“个别任免”的立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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