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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研究

地方人大在依法治国中的角色与作用

http://www.hnrmzy.com  文章来源:《人民之友》2015年第5期   作者:朱元清  时间: 2015-05-25   上传:redcloud

 

 地方人大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通过行使立法权、重大事项决定权、任免权、监督权等“四权”来有效规范和制约国家公权力的行使,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担负着重要的政治责任。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关于依法治国的一系列新要求、新举措,对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法治队伍建设、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作出了全面部署。地方人大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担负着重要的政治责任。

 

依法治国的核心问题

从本质上来说,依法治国或法治的核心问题应是对公权力的有效规范和制约,也就是“依法治权”。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个人意志而改变。这明确了依法治国的主体是广大人民群众,客体是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主要对象是从事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的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目的是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可以看出,就本质而言,我国的依法治国是“民治”而非“治民”;依法治国首先是“治官”、“治权”,而不是“治民”。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必须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必须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为重点,加大监督力度,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行为。”因而,我国的依法治国的根本要求是对公权力进行有效的规范制约,对公民权利进行有效的保障和保护。

“依法治权”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但是,我们也应清醒地认识到,我国在法治建设方面还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办事观念不强、能力不足、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现象依然存在”。现实中,不少地方和领域都出现了权权交易、权钱交易的严重贪腐现象。究其原因,还是公权力未能得到真正有效的规范和制约,其运行未能真正纳入法治化的轨道。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必须充分发挥地方人大的主体作用,通过行使立法、监督等法定职权,有效的规范和制约公权力,“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地方人大的法治角色

地方人大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地方的“一府两院”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可见,在地方国家机关体系中,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处于核心和领导地位,由它来保证其他国家机关及其领导人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其法律地位决定它在“依法治权”中起着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行使立法权、重大事项决定权、任免权、监督权来有效规范和制约国家公权力的行使。

从目前的现实情况看,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职能作用的发挥与宪法和法律的要求、与人民群众的期盼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主要表现在:立法的科学性不强,重大事项决定权大多虚置,监督权发挥不够,人事任免走过场。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有所作为,就必须围绕依法治国的核心问题,在有效规范和制约公权力上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在决定重大事项中依法作为

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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