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为发挥人大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人大工作完善发展,《人民之友》从本期起推出“地方人大工作法理与实践解读”系列文章,选取监督法实施、专题询问、代表建议督办、预算审查监督、设区的市行使立法权等地方人大工作中的热点问题进行解读,供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组成人员行权履职时参考。
监督法颁布实施八年多来,关于监督方式运用、工作评议和述职评议、个案监督和类案监督、审议意见处理等几个主要问题需要再认识,以进一步规范和提振人大监督工作。
地方人大工作法理与实践解读之一
关于监督法贯彻实施的几个主要问题
罗 述 勇
监督法对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作出了规范化、程序化的规定,是人大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的基本遵循,至今已颁布实施八年多。实践证明,监督法的颁布实施对于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增强监督实效,更好地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等,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起到了重大的作用。但也毋容置疑,在监督法的贯彻实施中,一直存在思想认识上的分歧和操作上的不一致,影响了监督法的全面正确实施。因此,回过头来看看监督法颁布实施八年多来的情况,就监督法贯彻实施的几个主要问题进行再认识,对确保监督法的全面正确实施,进一步开展好人大监督工作,是很有必要的。
监督法赋予人大常委会的七种监督方式,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综合运用,还可以递进式地使用。为增强监督效果,越来越多的地方往往把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询问等多种监督方式综合起来运用。
关于监督方式的问题
监督法总结多年来各地为加强人大监督工作进行的积极探索和实践经验,也明确地给地方探索实行的一些监督方式划上了句号,因此引起很多很大争议。一些同志甚至认为,监督法的出台,在监督方式或手段上,不是增强而是削弱了。对此,笔者想结合监督法八年多来的实施情况,谈谈自己的看法。
监督法赋予了各级人大常委会七种监督方式,即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计划和预算监督、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等。如何看待这七种监督方式?笔者认为:
第一,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两种监督方式齐全。通常将人大监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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