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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要闻

《株洲市大气污染协同防治条例》等4件地方性法规获批准

http://www.hnrmzy.com  文章来源:人民之友   作者:杨 柳  时间: 2025-01-09   上传:杨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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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8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了《株洲市大气污染协同防治条例》等4部地方性法规。摄影/杨柳

1月8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批准《株洲市大气污染协同防治条例》《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决定》《益阳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花垣县矿山生态修复条例》的决定。

株洲市立法打破行政边界协同防治大气污染

自2018年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以来,湖南省持续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连续开展污染防治“夏季攻势”,推动环境空气质量持续逐年改善。持续改善空气质量一直是株洲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为了加强大气污染协同防治,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株洲市结合实际与江西省萍乡市协同立法,制定了《株洲市大气污染协同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不设章节,共20条,规定了为什么协同、谁来协同、协同解决什么问题和怎么协同等内容。条例聚焦解决大气污染协同防治中株萍两地信息不畅通、治理不同步、执法不联动等问题,明确市人民政府应当会同萍乡市人民政府建立区域大气污染协同防治联席会议机制,协调解决区域大气污染协同防治重点问题,研究区域大气污染协同防治重大事项。

同时,针对移动源污染、餐饮油烟污染等大气污染防治中的难点问题及市内相关部门之间信息共享不及时、协同监管配合不充分等问题,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会同萍乡市人民政府建立大气污染防治信息共享机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的信息化建设,实现工业源、移动源、扬尘和餐饮油烟等污染源信息数据共享。

邵阳市修法,推进“小快灵”立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工作,保持与上位法相一致,邵阳市在总结吸收本市地方立法的实践经验成果基础上,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对地方立法相关工作予以调整和规范,对《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出修改,修改的地方性法规未新设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

条例主要采取“小切口”“小快灵”立法形式对标上位法修改的基本要求,修改增加了指导思想、调整地方立法权限等规定。修改后的条例归纳总结了该市自获得地方立法权以来的立法工作经验,对地方立法相关程序、立法工作要求进行了细化规定,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为深入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条例还增加了基层立法联系点、调研论证等相关规定,确保在立法活动和立法工作各个环节都能听到来自人民的声音、都能了解来自基层的情况,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

益阳市立法规范停车服务收费行为

近年来,随着益阳市经济社会不断发展,机动车保有量快速增长,停车难、停车乱问题日益凸显,严重影响了市民的生活质量。为了加强机动车停车管理,规范停车秩序,改善人居环境,有效满足人民群众合理的停车需求,促进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协调发展,益阳市结合实际,采取“小快灵”立法形式,制定了《益阳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加强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以及机动车停车秩序、停车服务进行调整和规范,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条例共17条,不分章节,对解决益阳市停车设施总量少、结构不合理,停车管理体制不健全,停车收费机制不合理,停车资源信息化管理不到位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条例对停车设施供需矛盾突出的学校、医院、商业街区、住宅小区等区域明确停车设施综合改善方案,同时对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设置、临时停车设施的增设以及停车设施共享等一并予以规范。

条例明确了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按照停车设施的不同类别,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要求适用范围向社会公布。明确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和运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应当遵循便民惠民利民的原则,以免费向公众提供停车泊位服务为主,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调节停车供需、提高停车泊位周转利用为辅。

此外,条例还对住宅小区停车设施和经营性停车设施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设定了相关规范。

湘西自治州出台条例,让花垣县矿山“披绿重生”

矿业产业是花垣县的重要支柱产业之一,为推动该县经济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但长期以来,花垣县矿业开采生态环境问题突出,“散、小、乱、差”问题严重,矿业生态破坏严重,严重制约了花垣县乡村振兴和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以立法形式解决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问题迫在眉睫。为此,湘西自治州出台了《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花垣县矿山生态修复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共12条,采用“小快灵”立法形式,主要依据矿产资源法、环境保护法、《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调整规范花垣县矿山生态修复行为。条例对在生产矿山、新建矿山生态修复方面进行规范,在满足绿色矿山要求的基础上,明确县人民政府为修复义务主体、建立政府主导、分级负责、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矿山生态修复工作制度,规范开采行为、修复后的土地开发利用行为。通过立法形式要求在生产矿山要按新的绿色矿山标准进行生态保护方面的升级改造,新建的矿山必须按照绿色矿山标准进行建设,为矿山生态修复行为提供了法规依据。

二审:蒋海洋        终审:田必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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