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1日下午,湖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批准《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若干规定》《株洲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湘潭市居家养老服务若干规定》《常德市促进合成生物制造产业发展若干规定》《怀化市革命文物保护利用若干规定》的决定。这五项法规涵盖征地补偿、城市建设、居家养老、产业发展、文物保护等主题,有效保障和促进地方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7月31日下午,湖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若干规定》《株洲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湘潭市居家养老服务若干规定》《常德市促进合成生物制造产业发展若干规定》《怀化市革命文物保护利用若干规定》进行表决。摄影/徐玉宸
长沙市:征地安置管理迎新规
土地征收是项非常复杂具体的工作,集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保障、社会稳定于一身。它本是惠民利民的好事,但是在实施过程中,由于没有详细的法规来规范征收安置工作,导致征收管理职能模糊、征收补助不到位、安置对象方式不明确的问题时有发生。针对征地安置管理,长沙市多个部门联合沟通,线上线下公开征求市民意见,共同商讨最佳安置方案。6月20日,长沙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共15条,未分设章节。规范了长沙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将保障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此次立法将着力完善征地安置管理体制机制,建立市级监管、县(市、区)为主、乡镇(街道)配合、分工清晰的管理体制。此外,立法也聚焦征地补助奖励、安置方式和对象两方面,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补偿被征地农民费用,费用分类详细,杜绝少补漏补的情况;明确具体规范征地安置对象的范围和认定关系。更好得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确保征地安置的公平性。
株洲市:立法打造“海绵城市”
海绵城市是新一代城市雨洪管理概念,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为了进一步优化生态环境、提升城市水资源利用能力、缓解城市内涝问题,株洲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株洲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共19条,明确了株洲市海绵城市建设的要求,逐步实现防控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分流雨水污水、消除城市易涝点、改善水质量的目标;健全相关部门工作机制,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各部门各司其职,深化株洲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因地制宜科学规划,有关部门应立足株洲城区实际,实现海绵城市建设要求,支持株洲海绵城市规划的可持续发展。
条例主要解决三个问题:一是立足构建良好的山水城关系,重点聚焦解决城市洪涝污交织;二是全面贯彻海绵城市建设理念,解决海绵城市建设认识不到位、理解有偏差、实施不系统;三是强化海绵城市建设全过程管控,从规划、建设和运维等方面提供法制保障。
湘潭市:居家养老有“法”
湘潭市60岁以上老年人占全市总人口的22%,65岁以上老年人占全市总人口的17.07%,已进入中度老龄化社会。为解决湘潭市居家养老服务供给不足、城乡区域发展不平衡、要素保障不充分等问题,推动养老事业高质量发展,湘潭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湘潭市居家养老服务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共20条,不设章节。主要体现职责与具体服务,突出养老床位、公益岗位、长护险、政策奖补、公益广告等湘潭特色。规定科学界定居家养老服务的概念,分别规定了家庭、各级政府、政府职能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在居家养老服务中的地位与职责,明确表述居家养老服务内容,从人才队伍建设、社会环境营造、政策优惠、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保障与监管。
常德市:合成生物制造业有法可依
为了促进常德市合成生物制造产业高质量发展,建设国家级产业集群,打造常德经济发展新引擎,常德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常德市促进合成生物制造产业发展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共19条,不设章节。规范了人民政府职能:制定合成生物制造产业发展规划;引进合成生物产业项目,鼓励人才进驻,组建产业创新研发基地,支持行业龙头企业发展壮大,建立政企沟通机制,建立国际贸易风险预警和国际争端快速反应机制,健全生物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体,规范执法管理方式。针对市内合成生物制造产业职权职责不明晰、产业发展缓慢、营商环境不佳这三个重点问题进行逐一突破,从政府、企业、高校、国际贸易等多个角度促进合成生物制造产业在德发展。
立法明确合成生物制造产业发展的职权职责,进一步解决合成生物制造产业目前遇到的现实问题,优化合成生物制造产业发展的营商环境。
怀化市:用“法”守护红色文物
怀化市作为红色革命根据地,拥有大量红色文物资源。切实把革命文物保护好、管理好、运用好,怀化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怀化市革命文物保护利用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共12条,不设章节。采取“小快灵”的方式。立法界定革命文物的定义,采用内涵加外延方式,内涵引用国家文物局文件规范,外延列举革命文物主要包括范围;聚焦目前文物保护利用中存在的不足,规范市、县、乡三级政府的文物保护工作;创新文物保护制度,探索怀化文旅融合发展模式和基层文物管理机制;突出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形成政府与社会共同推进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的良好局面。
二审:蒋海洋 终审:田必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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