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8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听取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湖南省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摄影/陶昀璐
7月28日,湖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听取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湖南省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此前,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7月21日,主任会议决定将二次审议稿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本次条例草案的修改主要围绕职能职责、矛盾纠纷“源头预防”以及调解规定进行了完善。
对“矛盾纠纷预防化解责任主体”概念作了修改完善;将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工作领导机构”修改为“综合协调机构”,对司法行政部门的职责作了修改完善。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的职责作了修改完善,并增加了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的规定。
强调“源头预防”并将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关于“公正司法”的内容作了转化。增加政务诚信建设的规定,并与《湖南省社会信用条例》做好衔接。
对人民调解组织的设立作了修改完善。对基层配备专职人民调解员具体的量化规定作了删除;增加建立调解员名册制度的规定。对公证调解规定作了修改完善。将鼓励非诉解纷从国有企业扩大到所有企业,并明确国有企业通过和解、调解等方式化解矛盾纠纷的具体办法由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制定。
本次条例草案的修改旨在通过和解、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仲裁、诉讼以及其他合法途径,形成有机衔接、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及时有效预防化解矛盾纠纷。
洞口县花古街道人大代表、职能部门联动化解邻里纠纷。
29日下午,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了条例草案。提出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多方参与、社会协同、民主协商、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矛盾纠纷化解预防机制;各级党委政府、基层组织,要加强矛盾纠纷治理;构建多元化解矛盾体系,形成“层层负责、信息互通”的管理闭环;加强基层队伍建设,让基层有能力化解矛盾。
二审:蒋海洋 终审:田必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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