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县乡财政运行模式、缓解乡镇财政压力、助推县乡财政走上良性发展道路,“乡财县管”改革应运而生。2003年,“乡财县管”体制率先在安徽省试点,随后在全国各地推行。
“乡财县管”指在乡镇政府管理财政的法律主体地位不变,财政资金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乡镇享有的债权及负担的债务不变的前提下,县级财政部门在预算编制、账户统设、集中收付、采购统办和票据统管等方面,对乡镇财政进行管理和监督的一种新方式。目的是通过规范县乡财政关系、健全基层财政体制、构建基层财政与乡村社会运行的新秩序。
在“乡财县管”这种财政管理体制下,乡镇人大是否需要加强财政监督?怎么进行监督?这是多年来困扰基层人大工作的一个现实问题,也是制约乡镇财政监督的一个突出问题,需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强化担当,积极作为。
加强乡镇财政监督是乡镇人大的一项法定职责。地方组织法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监督本级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预算法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监督本级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本级预算、决算进行监督。”由此可见,加强对乡镇财政监督是法律赋予乡镇人大的职责和要求,这不是可不可监督、要不要监督的问题,而是法定职责必须为,如果不监督,就是不履行职责,就是失职。
“乡财县管”与乡镇人大财政监督相得益彰、并不冲突。“乡财县管”是县级财政部门对乡镇财政进行技术和行政层面的管理和监督;而人大监督则是法律赋予人民代表大会对乡镇财政的法定监督权力。“乡财县管”模式下,一方面,乡镇政府在县级财政部门指导下编制预算、决算草案和本级财政预算调整方案,并按法律程序报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执行,既可以发挥县级财政的专业优势和管理优势,又可以通过人大监督程序充分体现人民意志,较好地保障预算安排的合理性和可实行性。另一方面,由于现行制度下,乡镇人大监督作用的发挥需要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得以实现,“乡财县管”模式一定程度上弥补乡镇财政监督“真空”,避免乡镇财政运行中因监督不足造成的预算执行扭曲,从而影响财政资金的执行质效。
乡镇人大财政监督需进一步强化意识,完善制度,突出重点,提升能力。有专家指出,乡镇人大开展财政监督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基层实践取得成效的突破口和重要的检验标准。因此,要充分认识“乡财县管”背景下人大财政监督的重要意义,乡镇党委要大力支持人大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帮助解决监督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切实维护人大监督的权威。乡镇人民政府要增强接受监督的意识,主动向乡镇人大报告预算安排、调整、决算、重大资金使用等情况。乡镇人大要扛牢法律责任,积极担当作为,树立“人大监督无禁区”理论,进一步完善预算审查监督制度,针对预算审查“事前、事中、事后”各关键环节,建立人大“全过程”监督机制,保证各类财政资金规范使用,避免资金使用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挪用、浪费甚至贪污等问题。要突出监督重点,重点审查预算及调整、决算的合法性、完整性、可行性,以及政府债务、国有资产管理、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支出政策实施情况和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安排等情况。要按照湖南省乡镇人大工作条例要求,发挥乡镇人大主席团的作用,扩大公共参与,组织代表对重点项目、重大资金、民生资金的视察调研、听取情况汇报,并进行初步审查工作。同时,要加强对乡镇人大干部和人大代表的业务素质培训和预算审查监督的专业培训,切实提高预算监督能力和预算绩效。
编辑:袁超岚 二审:蒋海洋 终审:田必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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