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9日,湖南高院联合省委政法委、省发改委、省工信厅、省工商联召开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新闻发布会。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欧阳晓风出席发布会。湖南高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尹小立通报2023年全省法院相关工作情况,并发布9个典型案例和8个典型事例。省委政法委、省发改委、省工信厅、省工商联相关工作负责同志出席。
新闻发布会现场。
全省法院聚焦中心大局、坚持高位推动,切实强化营商环境法治保障。全省各级法院均成立了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实行“一把手”责任制,开展涉企司法提质增效、依法打击治理侵害企业合法权益行为、优化经济领域司法服务三项专项行动。出台《关于以公正司法护航高质量发展 为实现“三高四新”美好蓝图提供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为全省法院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抓手和路径。
为切实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全省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牢固树立谦抑、审慎司法理念,让企业家安心创业放心经营。2023年,全省法院严惩破坏营商环境违法犯罪,共审判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2233件4470人,审判职务侵占罪154件212人、挪用资金罪62件69人、破坏生产经营罪案件14件32人,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为依法促进生产要素自由流动,保障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全省法院树牢平等保护理念,审结涉企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合同纠纷12.7万件,审结股权转让、股东出资、损害公司利益等公司纠纷1994件。审结知识产权纠纷1.3万件,用心呵护企业创新活力。稳妥审结涉企业行政案件1323件,助推诚信政府建设。审结涉外、涉港澳台案件487件,助力打造对外开放高地。
全省法院还坚持市场主体出清与挽救并重,深化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全年共受理企业破产案件1045件,审结实质进入破产审理程序的企业破产案件841件,792家企业依法有序退出市场,49家企业获得新生,清理债务632亿元,盘活企业资产204亿元,土地4663亩,妥善安置企业职工8895人。助力企业转型升级,优化优胜劣汰的退出环境。
为切实增强市场主体获得感,全省法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围绕市场主体的需求,积极延伸司法职能,努力提升司法的温度、力度和广度。通过优化诉讼服务,强化执行攻坚,深化暖企行动,持续开展民营企业大走访活动,积极开展送法进企业活动,主动回应企业需求,提升市场主体满意度。
2023年度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八大典型事例:
事例一:大力推进送达地址确认,破解涉企案件送达难问题
基本情况:近年来,我省商事活动日趋活跃,涉企纠纷、涉银行金融合同纠纷等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相关案件的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的成功率不高,导致公告送达比例较高,缺席率较高,案件审理周期较长。为解决“送达难”的顽瘴痼疾,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推动送达地址确认制度,与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联合下发《关于在涉银行业金融合同中约定送达方式的实施意见(试行)》,指导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出台《关于推进企业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承诺确认工作的实施意见》,整合市场监管部门、银行的文书送达资源,提升审判执行效率,优化营商环境。
工作举措:一是明确送达地址确认的规范和要求。要求银行金融机构在对外办理业务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签约当事人的送达方式,并约定以该送达方式作为债权催收、仲裁或诉讼时送达法律文书的有效途径。企业在办理设立、变更、备案、歇业等登记业务或申报年报时,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向其告知填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及承诺相关责任等内容。企业登记的住所为依法以默示方式承诺确认的送达地址。
二是明确送达地址适用的司法程序和情形。金融纠纷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送达地址,企业承诺填报或以默示方式确认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在法院案件的一审、二审、再审、执行等所有司法程序中持续有效。在进入司法程序后,当事人另行确认送达地址的优先适用该地址作为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当事人变更送达方式未履行变更通知程序的,原送达方式仍然有效。
三是明确相关法律后果。金融合同当事人、企业应当确保其填报确认或以默示方式确认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真实、准确,能够及时有效接收法律文书。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方式不准确、送达方式变更后未及时依程序通知,人民法院按照其提供或确认的送达方式送达即视为合法送达。
典型意义:提升商事案件的办理效率,降低纠纷解决成本是营商环境评价中的重要内容。送达地址确认制度对于解决涉银行业金融合同纠纷、涉企纠纷送达难问题,健全完善市场信用体系,提升诉讼效率具有重要意义。2023年,全省法院涉银行金融合同案件办理时长平均缩短3.5天,湘潭市涉企案件公告送达率同比下降33.33 %,办理时长平均缩短4.5天。
事例二:“专业审判+专业定价+专业调解”协同机制 护航湖南文化强省建设
基本情况:湖南高级人民法院协同省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对省内各市州、周边省份涉音乐产业集中许可费标准情况开展联合调研,形成产业运行和发展的专题调研报告,为我省法院著作权作品许可纠纷司法定价提供依据。在此基础上,联合省发展改革委、省文旅厅、省版权局,出台《关于深入开展版权纠纷诉调对接工作的意见》,建立“专业审判+专业定价+行业调解”联合指导工作机制,对文化产业纠纷的解决模式、侵权认定标准、许可费标准等,通过法院示范性判决、行政示范性处罚等方式,引导文化、价格类调解组织发布类型化纠纷调解标准,最终引导作品使用人以许可代替侵权,推动专业性、行业性纠纷源头化解。2023年,全省法院诉前调解涉文化产业纠纷3231件,1/3以上的纠纷通过非诉方式高效化解。诉中调解涉文化产业纠纷3985件,诉中调撤率达72.07%。
工作举措:一是协同联动,全面提升文化产业类纠纷调解专业化水平。与省发展改革委、省文旅厅、省版权局建立涉文化产业纠纷诉调对接机制和联合调研长效机制,充分发挥专业定价机构价格认定优势,为涉文化产业纠纷司法定价的合理性和正当性提供专业支撑。指导各级法院通过组织业务培训、发布示范案例等形式,加强对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的专业法律指导。协同文化行政管理和执法部门、发展改革部门组织选任具有价格认定和文化工作背景或者行业从业经验的人员担任调解员,全面提升涉文化产业类纠纷调解专业化水平。
二是多点布局专业解纷机构,助力营造一流营商环境。立足马栏山视频文创园、国家文化产业园等高新产业园区,设立开福区人民法院马栏山人民法庭、天心区人民法院创谷人民法庭等知识产权专门法庭,打造具有地域和产业特色的专业化审判机构,为文化产业提供更好的司法保障。探索“专门法庭+园区+工作站”的知识产权多元纠纷化解新模式,进一步织密诉源治理解纷网。聚焦产业集群、专业市场等区域,因地制宜设立涉文化产业纠纷调解室、服务站、联络站等专门解纷机构,满足创新主体多元解纷需求。
三是贯彻“专业审理+产业治理”纠纷处理理念,护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针对长短视频之争给文化产业发展带来的挑战,在个案裁判中,确立视频文化产业市场主体的行为规则。同时考虑到单纯以诉讼方式解决纠纷,难以推动产业规范、健康发展,也不符合视频文化产业的发展规律和发展趋势,在国内两大视频企业涉长短视频著作权纠纷中,将企业末端处理和前端治理有机结合,推动企业通过对话找到纠纷综合解决途径,助力两大视频企业系列纠纷和谐解决,并达成产业合作协议,一揽子化解后续纠纷,护航视频文化产业良性健康发展。企业送来“重拳出击护知产公平公正促发展”锦旗表示感谢。
四是坚持“专业研判、精准调解”,实现以判促调以点带面的辐射效应。指导各级法院在以音乐产业著作权侵权案为代表的系列案中,对行业特征和矛盾趋势进行专业分析,精准运用“示范性判决+普遍性调解”、“以本案调解促后续签约”等方式高效解决批量纠纷,推动7个市州的行业协会与集体管理组织达成许可,将潜在的大量矛盾纠纷“挡”在法院门外。马栏山人民法庭构建“枫桥式法庭多元纠纷化解”路径,运用审理个案打样式“示范诉讼”,一次性化解740件潜在涉文化产业纠纷。2023年,全省法院涉文化产业侵权纠纷案件受理数量下降60.42%,文化产业纠纷前端治理成效明显。
典型意义:在涉文化产业纠纷化解中引进专业定价机构和专业调解力量,形成有机衔接的专业化化解体系,实现优势互补协同发力,大力提升了涉文化产业纠纷调解的效率和成功率,有效解决权利人与使用者之间就海量作品使用许可存在的争议和问题,从根本上化解纠纷,促进整个文化产业良性健康发展,为湖南文化强省建设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事例三:多元解纷聚合力 商事调解促发展
基本情况:近年来,长沙地区商事纠纷案件逐年上升,且重点领域商事纠纷频发,束缚了经济社会的发展,给社会的稳定带来了诸多隐患。长沙两级法院主动延伸司法职能,与地方司法行政部门、工商联共同指导成立各种类型商会商事调解组织8家,高效化解市场主体在金融、知识产权、价格认证、涉中小企等商事领域的纠纷。各商事调解组织成立以来共调解成功20914件,成功率达70.6%。
2021年,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与长沙市工商业联合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积极指导各基层法院开展商会参与商事调解工作。其中,浏阳市人民法院指导参与成立的浏阳市总商会商事调解中心“一心+五站”商事调解经验获评全国工商联“创新中国”奖和2022年营商环境创新发展典型案例,并于2023年被评为全国法院十大最具品质一站式建设改革创新成果;雨花区总商会商事调解中心在雨花区人民法院指导下调解案例获评全国工商联“百佳商会调解典型案例”。
工作举措:一是扩大商事解纷“朋友圈”。加强工作对接,全面建设商会商事调解中心。召开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工商联等部门之间工作联席会议,签订线上非诉调解合作备忘录,明确工作职责,推动各区县积极成立商会商事调解中心。充实壮大商事调解员队伍,推进服务重心下移,特邀律师、专家、法院退休法官、商会会长、法院特邀调解员、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加入调解员队伍。截至目前,长沙市商事调解员达200余人。同时,加强与园区管委会、金融机构等单位的对接,强化对商调中心的业务指导,形成解决矛盾的合力,精准化解商事纠纷。
二是实现线上“全链条”调解对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进一步推动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的深入运用,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与商会商事调解中心的工商调解平台进行对接,分别将商会商事调解中心和调解员纳入人民法院特邀组织和调解员名册。通过出台《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确认工作的实施意见》,优化商事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实现案件网上推送和司法确认网上申请、委派、委托调解案件100%通过平台办理。积极开展法官在线远程指导调解,实现数据信息共享,难点重点集中解决。
三是坚持“抓前端、治未病”源头预防化解纠纷。长沙市两级法院与当地商会调解中心及相关部门联合成立专业普法队伍。针对企业不同法律需求开展靶向式普法,预防矛盾发生;针对已产生的矛盾纠纷,进行联合问诊,开展巡回审判,以判促调。天心区人民法院联合街道办、企业员工代表诉前化解国美电器与127名员工劳动争议系列纠纷。雨花区人民法院、望城区人民法院强调能动司法,探索建立“法院+住建+社区+商会”共同普法、协同治理机制,督促物业改善工作,全市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同比收案下降31.48%。雨花区、浏阳市总商会调解中心深入企业,开展普法宣传100余次,发现问题及时协调沟通处理,共处理各项事件900余件,确保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应,切实将矛盾纠纷化解在源头。
典型意义:长沙市两级法院通过加强与工商联的协作,建立健全商事调解协调联动机制,加强对商会调解中心的指导,创新开展各领域诉源治理专项行动,其中金融领域、知识产权、物业服务等领域的治理效果明显。通过“一张网络、两个平台、一次办理”切实提升司法服务水平,将诉调对接的“调”进一步向前延伸,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加强涉企纠纷诉源治理,不断满足企业各类合理诉求,全面提升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能力,护航企业发展,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事例四:牵头搭建府院联动“一键事”平台 数字赋能府院联动机制
基本情况:目前,执行联动除与银行实现点对点网络对接、对不动产实现网络查解封外,多数仍停留在传统模式上,未能建立有效的、覆盖面广的线上执行联动机制。破产案件的办理虽搭建了网上债权申报、网络债权人会议等线上运行平台,但也面临与相关职能单位沟通协调难、对破产管理人履职保障和有效监管难、程序推进难、破产财产处置难等问题,法官大部分的精力用于协调各种事务。为进一步提高执行案件、破产案件办理效率,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解决传统办案模式的局限性和破产实践难题,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积极探索联合全市各职能部门搭建一体化的府院联动办公平台,囊括执行、破产两大领域,以实现全流程、全方位的府院联动工作创新升级。
工作举措:一是三大平台,深化府院联动。通过建设执行“一键事”查控管理平台、府院联动综合平台、管理人工作平台3大平台,加强查控措施手段,解决执行工作“最后一公里”,实现府院业务协作横向到边,查控纵向到底,及时实现胜诉权益。畅通“僵尸企业”出清和困境企业挽救破产渠道,提升破产审判司法能动性,助力破产案件提质增效降本。为管理人线上办理破产公共事务提供服务,有效满足管理人办理破产的各类需求,同时对管理人履职进行全流程监管。
二是三大数据互联,一网通办。以智慧执行办案系统为核心,打通市政务数据中心,破除数据孤岛,通过“点对总”的方式实现府院联动数据共享、业务联动。同时打通与最高执行管理平台全国委托事项数据链路,实现跨域查控,让衡阳“一键事”共享全国法院,服务全国执行业务在衡阳的“最后一公里”。打通最高网络拍卖平台,实现债务人资产在线投资广泛招募、大数据网络评估、辅助上拍资产、配资融资等基本功能,提高财产处置效率。
三是一键查控,降本增效。执行“一键事”查控管理平台采用微服务架构、模块化设计,先与政务数据中心既有车辆、公积金、不动产数据进行互通,实现线上查控。随着政务中心数据汇聚更多协执单位数据,可灵活扩展、完善更多在线查控业务。同时,将省院不动产查控系统与执行“一键事”查控管理平台进行融合,并将省院不动产查控系统反馈财产清单进行融合汇聚形成一张清单展示所有查控财产,进行智能化统计和分析,实现一键查控、财产统一展示。
四是数据共享,助力法治政府。“线上数据共享”即法院失信被执行人数据、主动履行数据、案件财产查控数据、案件进展阶段数据、案款发放数据、强制执行执法音视频数据、破产程序相关信息以及资产拍卖信息等与市政务数据中心进行数据共享,协同联动、整体智治,助力法治政府建设。
典型意义:执行冻结、查控的高效处理和破产信息的数据共享是提高执行工作和破产案件办理效率的重要因素。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动作为,牵头创新执行信息化、破产办理智能化改革,积极探索联合全市各职能部门搭建一体化的府院联动办公平台,横跨执行、破产两大领域,力图实现全流程、全方位的府院联动工作创新升级。这一举措对解决传统办案模式的局限性和破产实践难题,进一步提升审判执行效率,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一定示范意义。
事例五:深化个人管理人制度改革 实现执行、破产工作双突破
基本情况:近年来随着破产案件的不断增多,单一的机构管理人模式已不能适应复杂的市场形势,也无法满足多元的司法需求。为进一步解决制约破产案件审判中的瓶颈问题,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深化个人管理人制度改革,建立个人破产管理人名册。在方凯货架公司执转破案中依法指定个人管理人,仅用时31天审结,有效提升破产办理效率,降低破产成本。
工作举措:一是完善个人管理人选任机制。发布《关于破产案件个人管理人名册管理办法(试行)》,从工作原则、资质条件、禁止入册情形、动态管理等方面规范个人管理人选任。与《关于破产案件简易程序审理的工作指引(试行)》和《破产案件管理人选任与管理若干意见(试行)》等规定形成完善的破产规范体系,共同为个人管理人办理无产可破的简易破产案件提供了制度保障。
二是建立个人管理人协作机制。与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建立协作机制,由法院和协会对个人管理人实行初审,主动对接司法局和律师协会,利用司法大数据重点对机构资质条件、个人资质条件及禁止入册情形进行筛选排查,经过严格核查后将结果反馈给管理人协会。
三是建立个人管理人适用和保障机制。对于无产可破的执转破和简易程序破产案件中个人管理人的选任、履职、结案进行适用规范,并市中院与市财政局协同建立破产援助专项资金机制,为个人管理人办理无产可破案件的工作报酬提供了保障。
典型意义:破产案件个人管理人制度是解决“执转破”工作中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有效衔接的重要抓手,既能充分调动个人管理人的积极性,培育管理人队伍,又能缩减破产费用,让执转破工作降低门槛,助力“僵尸企业”快速出清,实现执行、破产工作的双突破,为服务供给侧机构性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法治保障。
事例六:探索以推荐方式选任管理人助力破产案件降本增效
基本情况:债权人是破产程序的主要参与者和决策者,但是目前对于管理人的选任方面却缺少话语权,难以对法院指定的管理人产生信任感,不能进行充分有效的沟通和合理的决策。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探索以推荐方式选任管理人,站在债务人、债权人角度,介绍和分析破产制度,以期更好地降低债权人的维权成本,提高制度收益,从而推进破产制度更好地发展。指导苏仙区人民法院在郴州市富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重整案、临武法院在郴州市城泰矿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预重整案中先行先试,以债权人、债务人共同推荐的方式选任临时管理人,有效缩短管理人选任时间,充分利用相关权利主体与管理人之间建立的良好信任和配合,推动破产案件实现依法高效办理,助力郴州文旅产业、锂电产业高质量发展和“保交楼”项目顺利推进。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全面深入总结上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于2023年11月28日出台《关于以推荐方式指定管理人工作指引(试行)》,规范以推荐方式选任管理人流程,防范管理人选任环节廉政风险,助力破产案件降本增效,服务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工作举措:一是府院联动,把好推荐入口关。富宏房地产公司预重整案、城泰矿业公司预重整案涉及郴州重点产业发展和重大项目推进,在法院受理预重整前均由市委市政府牵头成立工作专班,聘请中介机构提前介入开展前期工作。中介机构履职表现在得到债权人、债务人及工作专班认可后,通过推荐方式转为临时管理人,可有效缩短选任、磨合时间,有利于保持工作延续性。
二是加强监督,把好选任流程关。对富宏房地产公司预重整案、城泰矿业公司预重整案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推荐担任管理人的中介机构,人民法院针对机构资质、团队成员、已办结破产案件情况和前期介入履职情况等进行重点审查。在确认不存在依法依规不得担任或不宜担任管理人情形的前提下,按程序指定为临时管理人,并对临时管理人的履职情况进行严格监管和考核。
三是建章立制,把好选任廉政关。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全面深入总结实践经验,及时出台制度,明确以推荐方式选任管理人应当遵循的原则,适用的范围、主体和条件,推荐的方式和程序。重点规定了相关利害关系人恶意串通推荐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强化对以推荐方式选任管理人的监督,防范管理人选任环节廉政风险。
典型意义:各方协力共进,是破产案件顺利推进最大的前提。破产管理人在有效推进破产程序和具体事务办理中处于核心地位,其执业能力、素养以及职业道德直接关系着债权人在破产重整程序中的权益保障。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探索允许主要债权人推荐管理人模式,债权人推荐执业能力胜任以及值得信任的中介机构担任管理人,可以加强其在破产程序中的参与度和话语权,减少与管理人的沟通、磨合成本,更加有利于保障自身权益以及促进破产程序高效、有序推进,符合市场化破产法律框架建设的要求;亦有利于降低破产成本,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营造更加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该做法是推进破产审判的公正与效率、深化“降本增效”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有力举措,也是法院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的主动作为。
事例七:创新“OTO”互动执行模式推进涉企执行信访源头治理
基本情况:近年来,受经济下行压力影响,涉企执行信访案件不断增加,长沙县人民法院坚经调研统计发现,主要体现在执行法官联系难、案件信息沟通不畅等方面。对此,该院秉承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深化执源治理,以执行公开为突破口,创新探索“OTO”(全称Online To Offline,即线上到线下)互动执行模式,通过公布执行团队微信号,引导当事人微信号上反映诉求“点单”,执行团队在线“接单”并线下解决诉求“买单”,实现“信访关口”前移,推动“案结事了人和”。2023年4月实行“OTO”模式以来,长沙县人民法院涉及“执行法官难联系”“沟通交流不顺畅”“执行信息不对称”等方面的投诉量降幅达60%。
工作举措:一是公布执行团队微信号,建好涉执信访互动平台。执行团队使用统一注册的工作微信号,将微信图像统一为“法徽”图案,统一名称为“某某执行团队”。该工作微信号遇当事人添加不得拒绝,对当事人提出的信息应及时回复,沟通用语须文明准确规范。在法院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并置顶了17个执行团队微信号宣传推文;在立案庭和6个人民法庭设置各执行团队微信号展示牌和智慧执行APP(公众端)下载提示;在《执行工作机制告知书》添加微信二维码。截止目前,添加长沙县人民法院执行团队微信号的当事人达4000余人。2023年,执行团队线上回复当事人20000余次。
二是线上线下互动融合,做实涉执信访前端治理。执行团队及时在智慧执行APP(公众端)更新案件进展信息,及时更新率达100%;通过微信号向当事人反馈最新执行情况,主动满足当事人了解案件信息的需求,减少因“无法联系执行员”等引发不必要的投诉信访。对线下或电话沟通无果的当事人,执行人员主动添加微信,充分利用微信沟通私密性、便利性,拉近与当事人之间的距离,通过在线答疑等方式,引导当事人合法合理行使权利。对当事人在智慧执行APP(公众端)的投诉和留言,依程序进行处理后保持与当事人微信联系,随时释疑答惑,防止当事人重复投诉信访。
三是拓展深化模式成果,提升涉执信访化解成效。以办案公开促执行规范,按照“OTO”工作模式要求,执行团队对申请执行人线上提供的财产线索,必须落实;对当事人提出的相关请求,必须回复;对当事人提出的程序性申请,必须参照书面申请办理,倒逼执行人员及时采取执行措施。以集中沟通促高效办理,针对系列案、涉众案,通过拉群建组的方式对当事人的疑问集中回复、统一解答,有效解决“一对一”、“点对点”交流过程中沟通效率低、信息传递偏差等问题。以定向宣传促主动履行,执行团队通过微信号向物业服务、商铺租赁等类型纠纷中的当事人进行定向宣传,发送执行惩戒案例、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专项行动动态以及执行规定等内容,形成教育、引导、震慑等效应,督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债务。据统计,通过定向宣传方式促使210余件小额标的执行案件当事人自动履行。2023年,长沙县人民法院执行完毕率同比提高9.76个百分点,增幅达30.75%。
典型意义:长沙县人民法院坚持问题导向、效果导向,按照线上线下融合互动的工作思路,探索实践“OTO”互动执行模式。该模式一方面通过线上沟通、线下办理、及时反馈、集中回复等举措,为企业提供了更为高效的沟通诉求渠道;另一方面通过信息公开、规范执行、定向宣传等微创新,打造公正高效权威的涉企执行新名片。该项创新模式,切实打通涉企执行事项沟通的“肠梗阻”,有效实现涉企执行信访源头治理,营造了稳定公开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事例八:建立“不满意反映”窗口 助推法治化营商环境向优向好
基本情况:针对近年来群众、企业反映的办事难、办事慢、服务态度差、办事程序不一次性告知等问题,为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向纵深发展,经过对部分案例剖析、研讨、论证后,浏阳市人民法院发扬自我革命和创新精神,创造性将党风廉政建设与营商环境工作结合,于2022年5月建立了“不满意反映”窗口,认真听取群众和企业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建议,只要在办理司法业务时遇到堵心事,均可以找“不满意反映窗口”反映。浏阳市人民法院紧盯“不满意”“办不成”等问题,确保企业、群众反映的每一个司法问题都能得到有效解决,助推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的改进。2023年被最高人民法院挂牌命名为“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
主要举措:一是充实人员力量,夯实“不满意反映”窗口建设的组织保障。加强“不满意反映”窗口建设的领导力量,成立由党组书记、院长任组长的领导工作小组,由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具体负责。配置3名优秀年轻专职纪检干部,从事机关纪委和“不满意反映”窗口建设工作,并在“不满意反映”窗口设置专干1名,负责“不满意反映”窗口的信息登记、台账管理和有关窗口即时性问题的处理。配置4名干警从事信访工作,在做好信访接待的同时,配合做好“不满意反映”窗口建设工作。
二是完善工作机制,健全“不满意反映”窗口建设的制度保障。制定“不满意反映”窗口工作制度,及时收集群众和企业对司法作风建设的意见建议,截至目前,共收集和整改群众和企业反映司法作风等问题150余条,倒逼干警规范司法行为。如针对不满意反映窗口收集群众反映的财产保全不规范问题,及时出台《关于营造良好法治营商环境规范涉企财产保全工作办理指南(试行)》,进一步规范了财产保全案件办理的程序。院党组每季度专题听取“不满意反映”窗口工作情况报告,研究部署“不满意反映”窗口相关工作。每月开展的中心组学习时会对“不满意反映”窗口工作进行强调。出台《纪检监察、审务督察、信访维稳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分管院领导每季度组织机关纪委、立案信访、审判管理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专题听取“不满意反映”窗口反映的问题、信访投诉和案件质量等情况报告,协调推进相关工作。
三是强化考核问效,确保“不满意反映”窗口建设的责任保障。加强对“不满意反映”窗口收集的信访投诉等情况进行大数据分析,对信访量、发改率、投诉率高的法官,在提拔和晋级过程中予以问责问效,通过判后问责倒逼营商环境优化。2022年以来发布督察通报9期,通报17人次,共有5人因“不满意反映”窗口信访投诉,经调查核实后,依法依规进行了处理,影响了提拔使用或等级晋升。“不满意反映”窗口成为改进司法工作作风,倒逼审执工作质效提升的重要载体。
典型意义:浏阳市人民法院院通过“不满意反映”窗口建设,进一步拓宽了接受社会监督的渠道,落实“有信必复”工作要求,收集群众和企业反映的问题,详细了解企业在诉讼过程中“堵点、痛点、难点”,并通过问题整改,倒逼干警增强服务企业的水平和能力,改进服务企业司法作风和司法形象,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升群众和企业的满意度和获得感,30余名企业家向法院干警赠送锦旗或写信表示感谢。该院与营商环境相关的审判执行绩效核心指标全面优化,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排名位居全省基层法院前列。“不满意反映”窗口建设工作经验被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纪检监察杂志推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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