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3年,新中国在选举法中最早使用“公民”概念,1954年,宪法起草过程中使用了“公民”的概念。“公民”这个法律概念在我国宪法中的确立和运用,经历了认识和实践逐步深化的过程。
宪法有关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确定了每个公民在社会生活、国家生活中的地位。“公民”这个法律概念在我国宪法中的确立和运用,经历了认识和实践逐步深化的过程。
1949年制定的发挥“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中,受当时形势影响,没有使用“公民”的概念,而是以“人民”“国民”作为过渡性概念来表述与新民主主义国家相对应的个人的法律地位。周恩来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上作《关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草案的起草经过和特点》的报告,其中对“人民”与“国民”的定义作了说明。“人民”是指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以及从反动阶级觉悟过来的某些爱国民主分子。而对官僚资产阶级在其财产被没收和地主阶级在其土地被分配以后,消极的是要严厉镇压他们中间的反动活动,积极的是更多地要强迫他们劳动,使他们改造成为新人。在改变以前,他们不属于人民范围,但仍然是中国的一个国民,暂时不给他们享受人民的权利,却需要使他们遵守国民的义务。这就是人民民主专政。
新中国最早使用“公民”概念的规范性文件是1953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该法第四条规定:“凡年满十八周岁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和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1954年宪法的起草过程中,使用了“公民”的概念,草案的第三章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1954年5月27日,宪法起草委员会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围绕这一概念,委员进行了认真讨论。邓小平说,把全体人民改为全体公民为好。刘少奇说,这里的公民包括过去所谓的“人民”和“国民”在内。地主阶级分子也是公民,不过是剥夺了政治权利的公民,如果只写人民,就不能包括“国民”那一部分人了。李维汉说,宪法中的公民,包括所有中国国籍的人在内。5月29日,宪法起草委员会举行第四次会议。在这次会议上,法律小组根据宪法草案座谈会各组召集人联席会议的意见,就“人民”“公民”“选民”作了全面说明。
人民:人民是国家一切权力的所属者,即国家的主人翁。毛泽东在《论人民民主专政》中说:“人民”是什么?在中国,在现阶段,是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城市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
公民:公民包括一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公民是法律上权利和义务的主体,享受宪法所保障的权利,担负宪法所规定的义务。
“人民”通常是用于“集体”意义的,而“公民”总是用于“个别”意义的。“人民”是政治概念,指的是各民主阶级;“公民”是法律概念,表明在法律上的地位。
“公民”和“选民”的区别。不是所有的公民都是“选民”。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是选民,依照法律被剥夺选举权的人不是选民,等等。
关于“人民”和“公民”的用法:宪法草案一共用“人民”15次(当形容词用的,如人民革命、人民政府、人民团体、人民陪审制等)。除序言第三段末句“全体人民”的“人民”实际只指“公民”外,其余14次“人民”的意义是相同的,也是完全符合上面所作关于“人民”的解释的。宪法一共用“公民”29次,意义完全是相同的,也完全符合上面所作关于“公民”的解释。
经过反复研究讨论,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宪法最终确立“公民”的概念,单设“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在1954年宪法的基础上,现行宪法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开篇明确公民的定义,即“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我国宪法的每个文字都是经过干锤百炼的。宪法文本中“公民”这两个字,看似简单,但却意蕴深长,明确了对个人与国家之间政治关系的法律界定,鲜明体现宪法观念、法治观念在我国的确立和发展。
(据人民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宪法故事》)
栏目主持/袁超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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