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热线: 85309264 | 收藏首页 | 在线投稿
当前位置:湖南人民之友>法治社会>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离婚时,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子属夫妻共同债务还是共同财产?

http://www.hnrmzy.com  文章来源:投稿   作者:曾晶晶  时间: 2023-04-25   上传:杨柳

近年来,随着我国房价的上涨,大多数年轻夫妻无法仅凭自身经济能力购房,往往需要夫妻一方或双方父母出资帮助。而当夫妻关系恶化,甚至进入离婚阶段,父母出资的性质认定便成为争议焦点。那么,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父母为夫妻双方购房出资,到底是借款还是赠与?

基本案情

方先生与何女士是大学同学,经历一段甜蜜的校园恋后,两人于2010年步入婚姻殿堂。

婚后,夫妻二人看上了一套总价1337049元的新房,无奈积蓄不够,只能向父母求助。2018年9月,方先生的父亲方勇向开发商转账支付477049元作为首付,剩余贷款由方先生按月偿还。

房屋交付后,方先生父母在2019年9月至2020年4月期间,陆续转账几十万元,用于小两口新房装修。

搬进新宅后,方先生本以为能继续维持幸福生活。没想到,妻子何女士却逐渐迷恋上了投资、打牌,且大量对外举债。在何女士的请求下,方先生屡次帮其还债,但何女士依然没有改变。

夫妻二人为此多次爆发争吵,往日的甜蜜早已荡然无存。

2020年10月,何女士向方先生父母坦白了近年来的负债情况,并希望向其借款偿还债务。2021年2月,何女士拒绝方先生及其父母提出的让其签署房屋出资证明的要求,家庭矛盾激化。2021年10月,何女士搬离家中,夫妻分居至今。

因对婚后财产分割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方先生提起诉讼离婚。

庭审现场

庭审中,方先生与何女士各执一词,互不相让。方先生出具了一张自己署名的借条,落款时间为2018年8月,借条载明因购房及新房装修向父母借款,具体为首付款477049元、装修款530000元,共计1007049元。

何女士则称对该借条毫不知情,认为这几笔百万元的款项不是夫妻共同债务,而是方先生父母对两人的赠与。

方先生认为其父母出资的购房款、装修款系夫妻共同债务,以上借款及利息应在房屋现有价值中抵扣,且何女士存在赌博过错,应不分夫妻共同财产。

方先生父母表示,他们出资的一百万购房款及装修款来源于老两口多年的工资和变卖原有房产所得款项,不是对方先生、何女士的赠与,而是方先生、何女士向其共同借款。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案件争议焦点为方先生父母出资的购房款及装修款是对方先生、何女士的赠与还是借款。

首先,该房屋的首付款477049元由原告方先生的父亲直接转账支付。但该房屋系当事人双方婚后购买,且被告何女士作为共有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根据该行为发生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3]19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故方先生父亲为两人婚后购置该房屋转账支付的首付款477049元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虽方先生个人出具了落款时间为2018年8月17日的借条,但从借条内容来看,借款金额还包含了后续发生的装修费用。可见出具借条并非发生在首付款转账支付期间,且被告也未在借条上签名,故对于方先生主张房屋首付款477049元系夫妻共同债务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其次,房屋装修期间方先生父母共计转账给方先生359000元,全部由方先生用于装修房屋,以上款项共计517459元,该款项系用于房屋的装修、物业费用,不属于“购置房屋出资”。方先生父母明确表示以上款项不是对原、被告的赠与,虽被告未在借条上签名,但原告所借款项全部用于夫妻共同财产装饰装修,且原、被告在房屋装修后搬家入住,属于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故该笔款项517459元应当认定为方先生、何女士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考虑到该房屋首付款系方先生父亲出资、近年来方先生承担照顾女儿及家庭义务较多,且何女士沉迷打麻将并在外举债是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故鉴于方先生对家庭以及购买房屋贡献较大,对于房屋现值扣除尚欠银行按揭贷款本金及因该房屋装修等发生夫妻共同债务的剩余部分,法院认为方先生占70%、何女士占30%为宜。

法官说法

本案中,法官对赠与的范围做了严格的限缩解释,在无明确证据证明购房款属于借贷或其他关系的前提下,裁定涉案房屋属于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当下社会,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情况并不少见。通常情况下,当事人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一方或者双方父母为当事人双方购置房屋的出资,除父母明确表示该出资是赠与自己子女购置房屋款项的情况之外,根据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原则规定,都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现行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因此,实践中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父母一方也无法充分举证证明存在借款合意的,即一般认定系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编辑:杨柳    二审:蒋海洋    终审:田必耀

《人民之友》杂志社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14-2015 湘ICP备15001378号-1
国际标准刊号:ISSN 1674-8387 国内统一刊号:CN 43-1227/D 邮发代码:42-211
广告经营许可证:湘工商广字0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