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帆在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湖南代表团分组会议上发言。
或许你知道,你家的地下停车场属于人防工程,即战时为人防地下室,平时作为车库、储藏室使用,但你知道,这些人防工程的产权归谁吗?
全国人大代表、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董事局主席江帆发现,因产权问题,民用建筑开发商和业主产生民事权益纠纷的案例特别多。我国法律对人防工程产权归属是如何规定的?江帆查找了相关法律。
人民防空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但该款规定没有明确人防工程归国家所有,也没有明确人防工程归投资者所有,仅只明确了投资者对其投资建设的人民防空工程在“平时”享有使用管理权和收益权。
上位法规定不明确,地方立法具体规定也就不一致,如北京、山东、沈阳等地,规定人防工程归国家所有;上海、湖南、重庆等地,则规定人防工程归投资者(开发商或者全体业主)所有。这也导致各地法院在审理相关民事纠纷案时,难以统一裁判尺度,“同案不同判”现象较为普遍。
江帆(左二)开展调研,听取意见、建议。
结合民法典物权编规定两种合法的物权取得方式:一是原始取得,二是继受取得,江帆在多次调研、反复思考后提出“人民防空工程归投资者所有”。江帆以防空地下室为例解释,开发商通过合法建造方式投入建设资金,可以依法原始取得其投资建成的防空地下室产权。其后,根据“房地一体”的物权登记规则,开发商亦可取得防空地下室的产权登记,并通过市场交易方式将投资建设费用计入房屋开发成本,最终由全体业主依法继受取得具有公用性质的防空地下室产权。其物权取得与物权变动方式都符合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具有合法性。若该人民防空工程确属国家投资建设,则国家借助“机关法人”的民事主体资格,也可以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取得相应产权。
因此,江帆建议把人民防空法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的投资者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取得所有权,战时服从国家统一调用。”
“明确人民防空工程归投资者所有,可以提高其在‘平时’的使用效益,也便于地方立法进一步明确人防工程相关维护者、管理者的责任,这也有利于激发投资者的投资积极性,落实国家的‘鼓励、支持’态度,进而促进人防建设事业可持续发展。”江帆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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