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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

政府重大决策,人大监督不可失语

http://www.hnrmzy.com  文章来源:2022年第11期   作者:阿 计  时间: 2022-11-30   上传:杨柳

接受人大监督、尊重改进意见,是政府必须树立的决策意识。既不缺位也不越位,则是人大应有的监督姿态。

近期,江苏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确立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制度(以下简称决策报告制度)。省级人大常委会以决定形式确立此项制度,在全国尚属首次。

政府重大决策牵涉重大的公共利益和公民权益,事关经济社会和改革发展的大局。而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既肩负着监督政府的法定职责,也是汇集民意、凝聚民智的民主平台。运用人大的权力机制和制度优势,从合法性、合理性等维度审视政府重大决策,进而使决策失误从事后问责转向事前预防,乃是提升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的关键路径。这是决策报告制度的基本政治逻辑,也是近年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法治政府的一大重点方向。

当前,在地方人大的行权实践中,对于提请人大审议的事项,其处理结果依据人大最终是否作出决定或决议,可分为议而必决、议而可决和议而不决三种情形。前者行使的是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后两者体现的则是人大监督权,也是人大监督政府重大决策的主要方式。这实际上大大拓展了人大的行权空间,意味着除了纳入人大决定权的法定事项,拟定重大决策的政府权力得以全面进入人大权力的约束视野。也正因此,此前广东等地立法明确引入决策报告制度,尤其是此次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出台决定对此作出细则性制度安排,无疑为决策报告制度加持了坚实的法制支撑。

当然,作为一项成长中的制度创新,决策报告制度的践行还面临着诸多现实挑战。比如,政府重大决策的事项范围如何确定?尽管现行立法已对此设定了宏观标准,却过于笼统、原则,往往难以运用于实际界定。尤其是不同层级、不同地区的政府重大决策存在巨大差异。而要破解这一难题,除了以列举、量化等方式尽量在制度层面予以厘清外,更重要的是建立人大、政府等多方联动的协调沟通机制,立足实际,通观全局,将本地公共事务中的长远、根本议题,以及关涉民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真正筛选进政府重大决策的清单。如此,才能凝聚共识和合力,合理利用监督资源、有效提升监督效能。

再比如,人大监督权和行政决策权的边界究竟如何划定?一方面,监督行政权力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的神圣权力,人大对政府重大决策实施监督,绝非“越权”“争权”,亦非给政府决策“添乱”;另一方面,对权力的监督建立在权力分工的基础上,人大对政府重大决策的监督本质上是支持型监督,旨在协助发现决策失误、把关决策质量,而非替代行使行政决策权。正因此,在推进决策报告制度的进程中,接受人大监督、尊重改进意见,是政府必须树立的决策意识。既不缺位也不越位,则是人大应有的监督姿态。

从更深的层面而言,决策报告制度良好运行的前提是立法先行。通过制定行政程序法,修改监督法、地方组织法,乃至创制专门的政府重大决策法等路径,将决策报告制度上升至国家法律层面,并对实施该制度的诸多关键要素作出统一、细致的规范,应当成为未来法治建设的重大课题。如此,才能为决策报告制度提供更有力的法律支撑,也才能为各级人大监督提供更清晰的行权导引,确保政府重大决策时时行进于合法、民主、优质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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