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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研究

练好人大监督内功 增强人大监督实效

http://www.hnrmzy.com  文章来源:投稿   作者:洪华英  时间: 2022-11-29   上传:杨柳

监督权是宪法赋予人大的重要职权,人大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2021年10月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把宪法法律赋予的监督权用起来,实行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监督是否正确、是否依法有着明确而清晰的“章迹”可循,有效监督则缺少刚性的度量标准。如果人大监督在有效监督上打折扣,就会间接地影响正确监督和依法监督,导致其“地基牢固却难以起高楼”。从增强监督实效的途径来看,提高专项工作报告审议质量、增强视察调研工作针对性、有序开展工作评议、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等势在必行,但从监督者和被监督者互动的角度剖析,增强监督实效首先必须提升监督者自身“能量”。要不断增强监督实效,地方人大需要稳扎稳打练好内功,不断增强监督“气场”。

打磨出击利刃,提出好问题

紧跟党的路线方针,问题看得清。党的领导是历史形成的,是宪法确定的。实践证明,只有坚持党的领导,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才能不断巩固、完善和发展。地方人大监督“一府一委两院”的工作,核心要义在于监督“一府一委两院”全面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过程中的短板与不足,地方人大带着问题意识开展监督工作,发现问题交办问题都必须以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为引领,既不偏离又不偏移,更不偏向。首先,要深入领会“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在深入了解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现状的基础上,对当地人民群众究竟有什么样的需求、当地发展究竟在哪些方面不平衡不充分了然于胸,深刻把握社会主要矛盾在当地的具体表现。其次,要深刻把握国家在大变局中行稳致远对改革、发展、稳定的内在需要。没有地方的繁荣稳定,就没有国家的行稳致远,地方发展要做哪些改变、实现哪些突破、消除哪些不稳定因素,都是地方人大监督发现问题的重要切入口。最后,要紧密跟进国家的重大战略和重要决策。地方对国家战略决策的推进关乎其成败,眼下人大监督要积极关注“一府一委两院”在落实乡村振兴、生态环保、化解债务风险等相关政策过程中的问题与不足,寓监督于支持中,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只有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保持高度一致,地方人大开展监督工作才能“不畏浮云遮望眼”,发现真正的问题。

兼顾本质性具体性,问题站得稳。发现问题交办问题是人大监督的重要方式,“一府一委两院”“接收”人大交办的问题是法律的刚性要求,但交办的问题是否得到高质高效的整改,不仅取决于刚性的被动“接收”,更取决于被监督单位对问题的“接受”。首先,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有本质性。要能反应被监督单位信念是否坚定、宗旨是否牢固、初心是否牢固、使命感是否强、担当是否有力,有整改问题的紧迫性;要能反应被监督单位是否抓住了社会主要矛盾,是否对改革、发展、稳定有偏离,有整改问题的必要性;要能反应被监督单位实施法律法规、落实方针政策是否有折扣,有整改问题的重要性。其次,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有具体性。要想问题整改不被笼统应付、大而化之,人大交办的问题必需见人见事、事实清楚,避免被整改单位无处下手、无法使力。不能过于模糊,要能够让被监督单位直接而清晰地认识到哪些做法和行为是不恰当的、哪些是必要但缺失的、哪些是冗余的;不能过于空洞,得是整改单位能通过完善体制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压实工作责任、创新工作举措等加以落实的。交办的问题具有本质性才能有“理”,具有具体性才算有“据”,二者兼备才能把被监督单位问得服气,让问题整改单位改得彻底。

提升语言条理逻辑,问题说得透。发现问题是解决问题的第一步。问题提的好不好,一方面取决于提问人是否善于发现问题,另一方面取决于提问人是否把问题清晰、准确、完整地交代出去。人大监督不能停留在“该说的说了”“该提的提了”行为的完成,还要考虑“我说清楚了吗”“你听明白了吗”信息的传达。无论是专题审议时的口头发言,还是交办问题的书面材料,都要语言简洁明了,不兜圈子不绕弯子、条理分明有清晰的阐述思路、立项有理有据逻辑合理,不能让问题整改单位“云里雾里”“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为了更好地履行人大监督职能,切实增强人大监督实效,人大代表及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不断提升自身的语言功底,提高口头以及书面语言表达能力,在发表意见、提出问题时,让人大声音起到“醍醐灌醒”的效果。

严把整改关口,促出高成效

眼里有“刺”,严格甄别整改真伪。发现问题交办问题后,整改得到落实、问题得到解决,人大监督才能出实效。发现问题时,人大监督是在“出卷”;交办问题后,人大监督就要“阅卷”,要有“火眼金睛”。首先,要能区分是真整改还是解释式整改、回复式整改、蒙混式整改。有的整改将重点放在描述问题的来龙去脉,用前因后果的说明代替对现状的合理解释;有的整改则突出对监督方的回应,表现对问题高度重视,用做“人”的姿态取代做“事”的态度;有的整改则是兜圈子绕弯子,顾左右而言他,放“烟雾弹”,存在蒙混心理。其次,要能敏锐辨别是真整改还是推脱式整改、回避式整改、敷衍式整改。有的问题可能涉及到多个职能部门,不能推诿扯皮踢皮球,急于撇清自己的整改责任;有的问题可能是历史原因和客观原因促成的,积重难返,不能因为非自身原因而回避甚至抵触;有的问题可能盘根错节、错综复杂,解决起来非常棘手,不能有畏难情绪,只想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真正落实问题整改,必须要有对问题追根溯源的勇气、制定有效整改措施的能力、不折不扣落实整改措施的魄力、不见实效不结束整改的毅力。人大监督促整改,必须促出整改问题的勇气和能力、魄力、毅力,用实效激励被监督单位“有为”,用刚性彰显人大监督“有位”。

心里有“秤”,准确评估整改质效。做好新时期人大调查研究工作是提高人大工作质量的迫切需要,也是人大履行好职能、行使好职权、发挥好作用的迫切需要。调研的首要任务在于真实、全面、客观地掌握专题现状,调研过程中,在发现问题的基础上,人大代表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一方面要充分调动自己的社会治理经验,另一方面要积极通过新闻媒体、互联网等现代宣传工具和科技手段,收集类似问题的处理经验,对问题整改难度以及如何整改形成预判,对整改评估心里有数,以便在后期测评投票时更有分寸。首先,要考量是否是正确整改。针对什么问题采取什么举措,宣传不到位的加强宣传,有体系漏洞的完善制度体系,政策落实不到的全面落实方针政策,监管不到位的加强监管,保障不到位的优化保障措施,不能用同样的整改“套路”适用不同问题,开展模板化整改,更不能出现措施与问题的错配,造成资源浪费。其次,要考量是否全面整改。不同的问题及问题的不同方面该整改的都要改,不能拈轻怕重,进行选择性整改;工作态度和工作方式该整改的都要改,不能只改变处理方式,还要充分认识到是否是工作态度酿成了问题的出现。最后,要考量是否是长效整改。当下的整改不能是应急式整改,要能触类旁通,把问题整改成果用机制的形式固定下来、坚持下去,防止同样的问题年年改年年犯。

手上有“票”,砌牢测评通关门槛。近年来,地方人大常委会就开展满意度测评进行了积极有益的探索,但也普遍存在测评通过率高于合理预期的情况,否决票的作用没发挥出来,不满意的态度没表达出来。造成这种局面主要有三个原因。其一,手握票决权却碍于情面不肯说直话,不愿得罪人,存在“不给被监督单位找事”的心理。其二,考虑到通过率越低人大促整改任务越重,而且担心整改不通过尤其是再整改还不通过,反倒有损人大“颜面”,存在“不给人大找事”的心理。第三,“不满意”票被“基本满意”票掩盖,投“基本满意”票意味着对整改不是完全满意,但测评是否通过只取决于“不满意”票数。监督权是宪法赋予人大的重要职权,必要时帮助落实监督权的是否定票而不是肯定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手握票决权,在测评时要理性而清醒,摒弃“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摒弃“你好我好大家好”的思想,敢于坚持自己的意见不随大流,担当作为,不让满意度测评关卡变成毫无阻难的通衢大道。

紧扣法律法规,开展真检查

知法懂法,不做执法检查纸老虎。执法检查是各级人大履行法律监督职权的重要手段,其客体是有关部门的执法工作,依据是法律规定,目的是促进执法部门依法行政、依法办案,自始至终贯穿一个“法”字,关乎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意义非同一般。地方人大常委会开展执法检查,通常会面临这样的状况:检查组的部分成员甚至大多数组成人员,一方面不是法律法规涉及领域的专业人士,另一方面谈不上熟稔、精通法律法规,极容易出现“以其昏昏使人昭昭”的局面。“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开展执法检查,检查组成员必须是“知法者”,要知晓法律法规出台的时间、背景以及条款,要清楚是否出台过修正案、为什么出台修正案;必须是“懂法者”,要仔细研读法律条文,准确把握法律法规的概念、内容及其意义,深入理解法律法规在强制什么、规范什么、引导什么,尤其还要有一颗法律的心,将自己置入法律情境。合格的“知法者”和“懂法者”,才能成为称职的“执法检查者”。开展执法检查前,检查组成员要加强对法律法规的自主学习,检查组要组织扎实的法律知识培训,引导并帮助检查组成员全面、准确、深入地把握所“查”之“法”,通过“知法懂法”的自我检查过程,杜绝对法律法规一知半解、一头雾水的现象,消除执法检查素质与职责之间的不平衡。

不偏不移,切中执法检查真要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围绕“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选定所“查”之“法”,但往往由于检查人员在熟稔、精通法律法规方面的折扣,把检查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变成了调研某个专题的发展现状。监督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执法检查报告包括下列内容:(一)对所检查的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评价,提出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二)对有关法律、法规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这就要求在执法检查过程中,不能把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评价,泛化为对政务开展情况的评价;不能把对执法的洞察,弱化为对政策落实情况的考察;不能以对改善提升经济社会发展现状的思考,取代对修改完善法律法规的思考。只有在熟稔、精通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准确把握执法检查的内涵,才能在执法检查的过程中不偏不移,兼具执法检查的“形”与“质”。

宣传法律,引出法律实施真全貌。开展执法检查,只有深入到与法律法规密切相关的部门、单位和群众,深入到法律实施的第一线,广泛听取各方反馈,才能真正了解执法全貌。对于这些相关部门、单位和群众而言,法律就在身边,但对身边法律的洞察往往比较“粗糙”,难以应知尽知、应懂尽懂。如果法律实施第一线反馈的情况偏离了“法律实施”这个核心要义,便会影响执法检查的“质”与“效”。所以,人大执法检查人员在调研过程中,有必要扮演好法律宣传员角色,首先,宣传好所“查”之“法”本身的相关知识,引导相关部门、单位和群众密切关注法律法规是否得到了实施、实施到了什么程度、实施过程中暴露出了什么问题;其次,宣传好普遍性的、常规性的执法常识,引导相关部门、单位和群众积极关注执法单位的执法行为是否规范、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执法责任是否落实。只有减少调研过程中的“答非所问”,消除“想了解什么”和“反馈了什么”之间信息的不平衡不对等,才能夯实执法检查的专业性,提高执法检查的针对性、保障执法检查的有效性。

编辑:杨柳    二审:蒋海洋    终审:司学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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