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前预嘱入法更为深刻的破冰意义还在于,在更全的维度、更高的层次实现对生命权的保障。
生老病死,是人生无法摆脱的自然规律。当生命无可挽回地走向终点,是否采取徒增痛苦的创伤性抢救措施,是否使用无谓拖延的生命支持系统等等,是无数患者亲属和医疗机构所面临的艰难选择。对此,近期完成修订的《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提供了全新的解决方案,明确患者如立有生前预嘱,在患者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者临终时,医疗机构实施医疗救治措施应当尊重其意思表示。由此,深圳在全国率先以地方立法形式创设生前预嘱制度,赋予公民以“临终决定权”。
生前预嘱是指人们在意识清楚时签署的指示文件,预先声明在生命终末期需要或不需要哪种医疗护理。生前预嘱力图破解的,正是困扰国人已久的一大医疗难题:当任何救治手段已无力回天时,患者亲属迫于亲情、孝道等传统道德观念和伦理压力,往往做出“不惜一切代价抢救”的非理性选择,而濒临死亡、意识模糊的患者已无法表达早日解脱的愿望,只能在被动忍受气管插管、心脏电击的煎熬中拖延时日,最终支付的却是患者痛苦离世、医疗费用高昂的惨重代价。显然,以患者意愿为中心的生前预嘱,将极大改变有损无益的选择惯性,化解生死关口的现实困境。
事实上,1993年以来,北京、深圳、广州、南京等地的公益组织或医疗机构,已陆续开展生前预嘱的推广行动。不过,这些缘自民间的自发实验,因缺乏制度层面的明确肯定,仍面临着巨大风险。比如,一些立有生前预嘱的临终患者虽已选择理智的疗护方案,但一旦亲属提出异议,便极易引发医疗纠纷和侵权诉讼。这就不难理解,一些地方的生前预嘱探索常常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甚至被迫按下暂停键。
正因此,深圳确立生前预嘱制度的立法创举,彰显出了平衡多维矛盾、维护各方权益的现实意义。借由法制的加持,生前预嘱获取了真正具有效力的通行证。由此,临终患者的真实意愿有了法制的背书保障,得以在温暖的关怀而非痛苦的折磨中走完人生;患者亲属的心理负疚有了法制的减压出口,得以大大减轻乃至彻底卸下道德和经济的双重压力;医护人员的执业顾虑有了法制的免责承诺,得以更为尽职合理地为患者提供权益最大化的医疗服务。
生前预嘱入法更为深刻的破冰意义还在于,在更全的维度、更高的层次实现对生命权的保障。此外,生前预嘱的合法化,意味着“临终决定权”真正回归到了患者手中,打开了从选择自由走向生命尊严的大门,进而大大提升了生命权的法制保护水平。这样的立法行动,既是对生命的敬畏,也是对权利的守望,融入其间的人道主义的精神、护佑权利的初心,标示的正是社会文明、法制文明的巨大进步。
深圳立法迈出了生前预嘱制度的第一步,但“临终决定权”的真正落实,还需要更为细化的规则设计,需要多方专业力量的参与支持。这也正是法制探索和观念引领的长远价值之所在。在制度完善和实践演练中日趋成熟的“深圳样板”,或将激活更多地方立法的跟进,乃至推动国家层面的相关立法。而这一进程,也必将潜移默化地改变传统的生死观念,促使国人以更开阔的胸襟、更文明的视角,重新思考生命的意义和权利,并最终凝结成这样的社会共识——让权利守护内心,让生命从容落幕!
扫描关注人民之友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