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版权纠纷案频发,成为文化产业发展的“拦路虎”。今年1月,由知名作家郑渊洁创办的《童话大王》月刊正式停刊。自1985年创刊以来,《童话大王》已出刊495期,总印数超过2亿册。皮皮鲁、鲁西西、舒克和贝塔等童话角色伴随了几代人的成长,但这些童话角色在现实世界中却面目全非。“皮皮鲁”被注册成了肉制品商标,“舒克”则是服装商标。郑渊洁曾在媒体采访中说,他为3个商标累计维权32年,还有672个商标还在维权中,全部维权需要335年的时间。[1]近年来,有关文艺角色名称的侵权案件屡见不鲜,但维权的艰难让不少著作权人望而却步,角色名称商品化权利保护问题亟需关注。
人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是我们奋斗的目标,美好生活意味着人们既重视产品品质又重视产品的精神附加值,前者简称物神,后者简称精神。物神和精神构成品牌精髓。“郑渊洁现象”是进入品牌时代出现的问题。品牌需要“好故事”增加产品内涵和辨识度,文艺作品的人物角色因承载内容、形象生动、个性化成为“抢手货”。目前,版权法的保护逻辑是思想和表达二分法。著作权法只保护对于思想观念的独创性表达,而不保护思想观念本身。该法对原创作品的版权保护不扩及作品中的一切属于想法、程序、过程、系统、操作方法等中间环节,较为粗放。近年大量“角色名称”侵权事件发生,提醒我们进一步关注版权形成“过程”。文学作品和文化产品都有形成的过程,角色的命名是表达中第一步。思想表达二分法已经无法适应文化产业快速发展的时代,尤其是文学作品影视改编、大众视频化生存成为趋势的今天。
以文学IP运营为例,作品、产品的价值来源于创意人的精神生产,来源于创意人的境界。文学IP运营通过文学创作、影视改编等环节创造价值,每个环节创意人的境界都会影响该环节意境的生成。这是一个动态过程,变化的“足迹”保留在作品意境中。文学IP运营是一个接力赛,要激发每个环节的创造积极性,才能实现价值最大化。在文学IP化过程中,改编、再创造都建基于原创文学作品。
作品人物角色的命名和故事情节塑造是文学创作的关键,是作品意境形成的重要环节。哲学家海德格尔将命名解释为“给予”“奠基”和“开端”,名称使原本无名的存在拥有了区别于其他存在的独特性。“哈姆雷特”“娜拉”“林道静”“阿Q”等能独立于作品成为一个独具意义、价值、梦想的形象IP,可见角色名称的意义。人物角色是构成文学作品、文化产品艺术精神的要素,可简单表述为:艺术精神=情意+人物角色 +艺术符号。人物角色塑造的第一步就是命名,再赋予它性格、命运、悲欢离合、戏剧性等等。角色名称是作品艺术生命的一部分,承载着作者独特的人生印记和丰富的情感体验,是作者理想自我、理想人性、理想社会的表达,是作者创作该作品时人生境界的显现。意境是在人生境界的基础上进行艺术加工和精神提升,通过特定人物角色、事件、时间和空间四要素传达出来。词学家施议先生将意境归纳为一个公式:意境=意+境=(人+事)+(时+空)。人、事、时、空简称意境四要素。
人与事合成意。“人”是作者塑造的人物角色,包括命名、命运、人设、结局等,往往是作者理想自我的化身;“事”是作者对作品中人物角色的故事情节的塑造,包含着作者的创作意图、价值倾向。哲学家海德格尔说命名即创造,此言不虚,荡气回肠的文学作品正是从人物角色命名开始。“人与事”构成了作者的创造的意义、价值、梦想的形上之思,简称创意。
时与空合成境,境是承载“创意”的“容器”。意境承载、描述了文学作品、文化产品“言有尽而意无穷”的美感,诞生于文学作品之中的角色名称是构成意境的四要素之一。比如“孙悟空”这个名称,它不仅是三个汉字的排列组合。它还代表头戴紧箍咒、身穿虎皮裙的角色名称。看见“孙悟空”三个字,人们会由此想到大闹天宫、三打白骨精等一系列经典的故事情节,从中感受到自由勇敢、七十二变、不畏强权的精神品格。在接受美学视野,深者读之深,浅者读之亦浅。通过角色名称读者能够窥见作者创造精神世界,产生联想,影响读者思想观念、价值建构。可见,角色名称是暗含语境、情境的符号。作品一旦“爆款”,角色名称可以独立于作品本身来使用,知名角色也因此具有了由文化价值衍生商业价值的潜能。“一千个读者眼中有一千个哈姆雷特”,这就是角色的魅力。在粉丝经济时代,文学IP运营通过“原著粉+追剧粉”开发IP授权的衍生产品。可以说创意IP全产业链起源于“好故事”,“好故事”建基于人物角色。人物角色的意义,从命名开始,这就是角色名称重要性所在。角色名称是整个作品意境的核心要素之一,是作品艺术生命的形象载体,被成为形象IP。在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现代社会,越来越多的非商业要素被商品化。改编、盗用者将作品的“意境”解码和重构之后,通过媒介手段再次“造境”,生成新的价值。之所以沿用原作角色名称,是对原著创意的价值认同,这种认同是再创造的源头。在角色名称商品化过程中所产生的权利和利益就被称为“商品化权”,其中,权益指公民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而权利是法律赋予公民实现其利益的力量。商品化权涉及到版权切割,角色名称被侵权如何处理?是参照判例?还是单独立法?发现问题是解决问题的前奏,况且这个问题发生几率正日益增加。
移动时代视频应用的普及,带来了一种视频化生存方式,它既是日常生活的媒介化,也是媒介化后的日常生活。对一部分用户来说,视频化生存还将进阶为艺术创作。[2]对知名作品人物角色的再创造会越来越多,现行版权法的思想和表达二分法是认识论思维,是现成论观念;而文学IP运营是个价值增值的实践过程,需要生成论观念,需要深入到文学价值产生的源头——意境。对此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完善现有法律,积极推进“文化娱乐法”“创意设计促进法”立法进程。在当前有关角色名称侵权案的判例中,各个法院的司法实践不同,提供的保护程度不一。权利人面临着维权时间长、成本高的困境。究其根本,在于当前有关角色名称商品化权的成文法尚不完善,缺少全面、规范、有效的法律保障。立法部门应根据实际对现有法律进行补充和完善,并积极推进文化娱乐法的单独立法,为保护角色名称提供程序性规范。
第二,政府机关需设立专门机构,提供法律援助。角色名称商品化权的权利人通常是作品创作者,而创作者们对法律专业知识的了解是相对有限的,因此难免遇到维权上的种种困难。在互联网时代,政府有关部门应充分利用互联网的优势特点,建立专门提供法律援助的网站和机构。采用线上交流、实时受理的方式,安排专业的法律工作者为创作者们提供咨询、代理、维权等服务。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解决创作者们力所不及的问题,降低维权成本。
第三,创作者个人需增强版权意识,主动维权。一方面,创作者应当增强权利意识。发表、出版时主动维权,如申请注册商标、进行著作权认定等等,防止他人利用法律漏洞进行侵权。另一方面,一旦侵权事件发生,创作者不能听之任之、得过且过,以防侵权行为更加猖獗。创作者们要勇于维权,坚定地表明自己的立场和态度。此外,创作者还可以利用自身和作品的影响力让社会公众认识到维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侵权,将社会公众、同行和行业协会等群体联合起来,形成打击侵权行为的“统一战线”。
近年,国家大力发展文化产业积极推进优质文学作品影视改编[3],2022年国家社科基金指南中具体条目24是中国当代网络文学的IP化(影视改编)[4]。可见,将优质文学创意价值最大化是大势所趋,在“一切商业皆内容”的时代,好内容离不开“好故事”。“好故事”需要人物角色,角色名称的作用不容小觑。立法部门应意识到保护角色名称商品化权的重要性,积极应对视频化生存时代出现的新问题;政府有关部门应积极搭建专业平台,为版权保护排忧解难,引导社会风气朝着尊重原创、尊重知识产权的方向发展。让作家们安心创作,让影视改编大胆向优秀文学作品借力,共同维护文化产业营商环境,促进文艺繁荣。
[1]金叶子.“童话大王”没有童话:全部商标维权需335年[N].第一财经日报.2021-12-27(A01).
[2] 彭兰,视频化生存:移动时代日常生活的媒介化,中国编辑,2020.(04),第34页
[3]牛梦笛, 影视改编如何向优质文学借力,光明日报,2022-05-09
[4] 2022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申报公告-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公室(nopss.gov.cn)
(作者:宋湘绮,中南大学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副教授,哲学博士;翟曼琪,中南大学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研究生。)
编辑:杨柳 二审:蒋海洋 终审:司学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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