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热线: 85309264 | 收藏首页 | 在线投稿
当前位置:湖南人民之友>特别关注
特别关注

面对侵权,公权力部门应保持“零容忍”

http://www.hnrmzy.com  文章来源:2021年第12期   作者:周 亮  时间: 2021-12-18   上传:杨柳

公权力部门应对侵权行为“零容忍”,以维护人民利益,塑造公权力部门的正义形象。

最近,笔者在几家政府网站看到两则类似的声明:一则是对商家以单位名义进行虚假宣传误导公众而发布的“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的声明;另一则是对不法分子冒充单位领导要求征订购买书籍而发布的“保留依法追究的权利”的声明。这两则声明都是由公权力部门发出的。

“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和“保留依法追究的权利”通常都是在法律文书函告中,一方当事人对他方当事人做出的某种行为、行使的某种权利表示不满而以此进行警告,但不会立即采取法律行动要求他方当事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意思表示,其言下之意是要看对方接下来的表现。这种表述如果是相对一般性的侵权行为,且没有造成他人较大损失或伤害及恶劣社会影响的前提下,以此予以警告,本身并没有多大的问题,但如果侵权的对象是公权力部门,其性质就完全不一样了。

首先,公权力是国家法律赋予公权力部门的一种政治权力,表现的是依法治国的纪律规矩,具有神圣不可侵犯性。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治理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关键是要立规矩、讲规矩、守规矩。不管是公权力部门的工作人员,还是其他人员,都必须尊重公权力,这是依法治国理政的纪律规矩。特别是在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公权力部门肩负着捍卫国家法治尊严的重任,更不能允许侵权行为发生在他们身上,否则将有损国家法治的神圣性和公权力部门的权威性。

其次,公权力是为维护和增进社会利益而设的,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其一旦受到侵犯必然牵涉甚广,影响甚大。公权力是为适应社会生活需要、满足社会需求、处理公共事务而产生的一种社会权力。侵犯公权力时可能只侵犯了其中的某一项权力,但基于公权力所具有的影响力、支配力,可能就会涉及一个县、一个市、一个省,甚至是全国范围的广大民众,影响面广。因此,对这些侵权行为应采取断然措施,以避免造成更大的,甚至是不可预计的恶劣的社会影响。除此之外,我们还需要警惕一些公权力部门在面对侵权行为时,仅仅发出的“提高警惕,不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谨防上当受骗”的告诫警示,把责任甩给民众的行为。还有一些公权力部门面对侵权行为,掷地有声地发出了“依法严厉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但事后却没有见到任何报道,仅听“雷声”未见“雨点”,让人疑惑是追究了没有报道,还是根本没有进行追究。

再次,“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和“保留依法追究的权利”,“保留”在语境上显示出公权力部门不愿积极作为的工作态度,有损公权力部门的公信力。公权力来源于人民,公权力部门代表人民行使权力,保护的是人民的根本利益。因此,对于侵害人民利益的行为,公权力部门应当主动担当,积极作为,而不应该漠视、容忍,甚至放任这种以追求个人利益为目标的侵权行为发生,哪怕是轻微的侵权行为也不应该被允许。以“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和“保留依法追究的权利”作为警告,总让人感觉公权力部门处理事件的态度不坚定, 或者是不愿意作为的倾向,还有为今后可能出现重大事件而提前作出免责声明的嫌疑。

人民利益无小事。公权力部门应对侵权行为“零容忍”,发现一起、纠正一起、打击一起,将侵权者绳之以法,以维护人民利益,塑造公权力部门的正义形象。

《人民之友》杂志社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14-2015 湘ICP备15001378号-1
国际标准刊号:ISSN 1674-8387 国内统一刊号:CN 43-1227/D 邮发代码:42-211
广告经营许可证:湘工商广字054号